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2021年10月9日(此件公開發布)文件鏈接:“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
中國政府網 | 2021/10/29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交公路發〔2009〕733號)作如下修訂: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交通運輸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下載:1.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doc
中國政府網 | 2021/10/26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 場 監 管 總 局 關 于 印 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市監信規〔2021〕3號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統籌推進信用修復管理各項工作。加強宣傳解讀和業務培訓,做好輿情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二、強化技術支撐。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總局數據標準規范,開發完善信用修復管理模塊,升級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動與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登記注冊、行政審批、執法辦案、異地信息交換等信息化模塊或系統的互聯互通,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實現自動交換、自動提示、自動統計等功能。三、嚴格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自查、大數據分析和投訴舉報等手段,及時監測有關工作情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中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報告總局。附件: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7月30日附件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第四條 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作出決定或者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第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一)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第六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第七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復申請書;(二)守信承諾書;(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第十條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一)、(二)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申請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三)、(四)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申請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除外。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或者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第十二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修復信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注失信信息。第十三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紙質、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信用修復。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嚴禁在信用修復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施信用修復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文書格式范本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府網 | 2021/10/15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就《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指出當前招標投標市場特別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還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招標投標市場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市場壁壘還未完全消除;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情況仍然存在;招標投標權力制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現象屢禁不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及時性、主動性和監督能力還不足,社會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意見》提出在規范開展履約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推進形成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管理。在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方面。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七個工作日內必須公開的規定,并及時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國”網站。在加強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方面。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常態化管理,對參與串標和圍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依法進行失信懲戒,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公布并按規定公開,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鼓勵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工作,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意見》提出在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方面,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安全可信管理,全力對接市場監管、稅務、社保、信用等行政許可專網系統,實現招標投標主體信息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在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方面。培育誠信自律,大力提高招標投標行業隊伍的職業素質,促進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正確樹立公平競爭擇優價值觀念,提升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和誠信自律意識。加快構建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互結合的市場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作用,促進招標投標主體誠信守法。此外,《意見》提出開展信用評價。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貫穿市場主體招標投標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階段的新型監管機制,充分發揮信用在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科學建立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加大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評審中的應用,進一步健全招標投標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保障。附件:《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 2021/10/09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9月30日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是《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與《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共同構成征信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依法從嚴加強征信監管,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促進征信業市場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據介紹,《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推動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了征信體系主干作用。同時,批設兩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備案134家企業征信機構和59家信用評級機構,形成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在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在總結近年來征信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規范與發展并重、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兼顧的原則,明確信用信息的范圍,細化征信業務的合規要求,規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為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規范指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征信全流程業務規則。在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原則,明確信用信息加工處理的客觀性和準確性要求,全面落實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異議和投訴等各項權利。在保障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強調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正當性。征信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畫像、信用評分、信用評級和信用反欺詐等征信服務,應用于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等活動。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面,進一步強化完善征信內控制度建設、征信系統安全管理和征信機構人員管理等監管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切實履行對征信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從嚴督促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活動,促進我國征信業規范健康發展,為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征信支持。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4號《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9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第9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行 長 易綱2021年9月27日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個人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第四條 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第五條 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組織適用本辦法關于金融機構的規定。第六條 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或者被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條 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第八條 征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欺騙、脅迫、誘導;(二)向信息主體收費;(三)從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第九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第十條 征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在開辦業務及合作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協議等形式明確信息采集的原則以及各自在獲得客戶同意、信息采集、加工處理、信息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應當制定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數據項、信息來源、采集方式、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制度等事項及其變化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且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第十三條 征信機構通過信息提供者取得個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向信息主體履行告知義務。第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規范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就個人信用信息處理事項接受個人征信機構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情況核實。第十五條 采集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業秘密。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信息。第十七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統信息的準確性,保障信息質量。第十八條 征信機構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過程中發現信息錯誤的,如屬于信息提供者報送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屬于內部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優化信用信息內部處理流程。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應當對來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第二十條 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屆滿,征信機構應當將個人不良信息在對外服務和應用中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對外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公平性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商業條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提供歧視性或者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第二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業務資質、使用目的等進行必要的審查。征信機構應當對信息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統的網絡和系統安全、合規性管理措施進行評估,對查詢行為進行監測。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異常行為的,及時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停止提供服務。第二十三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詢個人信用信息時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并且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條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應當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不得濫用信用信息。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查詢、營業場所查詢等多種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認為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對異議和投訴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 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第二十八條 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客觀展示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并對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及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說明。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在信用報告中添加異議標注和聲明。第二十九條 征信機構提供畫像、評分、評級等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評價標準,不得將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為評價標準。征信機構正式對外提供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前,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測試和評估驗證程序,使評價規則可解釋、信息來源可追溯。征信機構提供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按照《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2019〕第5號發布)等相關規定開展業務。第三十條 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欺詐信用信息的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 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類、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下列事項:(一)信用報告的模板及內容;(二)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的評價方法、模型、主要維度要素;(三)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的數據來源、欺詐信用信息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征信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二)使用對信用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宣傳產品和服務;(三)未經政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同意,假借其名義進行市場推廣;(四)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五)對征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六)提供其他影響征信業務客觀公正性的征信產品和服務。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第三十三條 征信機構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涉及業務活動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障征信系統的安全。第三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保存或者處理100萬戶以上企業信用信息的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核心業務信息系統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具備三級或者三級以上安全保護能力;(二)設立信息安全負責人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三)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定期檢查征信業務、系統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措施執行情況。第三十五條 征信機構應當保障征信系統運行設施設備、安全控制設施設備以及互聯網應用程序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統日常運維管理,保障系統物理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等,防范征信系統受到非法入侵和破壞。第三十六條 征信機構應當在人員錄用、離崗、考核、安全教育、培訓和外部人員訪問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員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 征信機構應當嚴格限定公司內部查詢和獲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員的權限和范圍。征信機構應當留存工作人員查詢、獲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記錄,明確記載工作人員查詢和獲取信用信息的時間、方式、內容及用途。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應當建立應急處置制度,在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時,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第三十九條 征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存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四十條 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征信機構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應當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進行必要的審查,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投融資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十一條 征信機構與境外征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在合作協議簽署后、業務開展前將合作協議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采集的信用信息類別;(二)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內容;(三)異議處理流程;(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三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每年對自身個人征信業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并將合規審計報告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征信內控制度建設,包括各項制度和相關規程的齊備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等;(二)征信業務合規經營情況,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對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異議與投訴處理、用戶管理、其他事項合規性等;(三)征信系統安全情況,包括信息技術制度、安全管理、系統開發等;(四)與征信業務活動相關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侵犯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依法對其檢查和處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擅自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七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第四十八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從事征信業務、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用信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條 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實質提供征信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進行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但實質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合規整改。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信用 | 2021/10/08
國務院:推進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 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
新華信用北京9月2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規劃》提出以下重點任務,一是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提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質量,優化完善基本醫保待遇保障和籌資機制,鼓勵商業健康保險和醫療互助發展,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二是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支付機制和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協同建設高效的醫藥服務供給體系。三是構筑堅實的醫療保障服務支撐體系,健全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強化法治支撐,推動安全發展,加快醫保信息化建設,健全標準化體系。在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方面,圍繞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規劃》提出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息共享、結果公開、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等全鏈條閉環式信用監管,推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基礎上,根據信用等級高低,對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以相關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醫療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流通企業等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圍繞改革完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規劃》提出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治理機制。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實施全國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全面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靈活運用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用評價、信息披露、價格指數、掛網規則等管理工具,遏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兼顧企業合理利潤,促進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附:“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醫療保障是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新一輪醫改以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已建成全世界最大、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障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作出了積極貢獻。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共同富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規劃。一、發展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工作,“十三五”期間,加強全民醫療保障制度頂層設計,推動醫療保障事業改革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為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度體系更加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共同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更好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醫療保障需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全面建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穩步提高。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順利推進。體制機制日益健全。整合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醫療救助等職責,初步建立起集中統一的醫療保障管理體制。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初步顯現,支付方式改革進一步深化,醫保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基本建立,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更加規范,對醫藥體系良性發展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明顯增強。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統稱“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普遍建立。重點改革成效顯著。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實現常態化。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破冰。醫療服務價格合理調整機制初步形成。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持續推進,飛行檢查形成震懾,舉報獎勵機制初步建立,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成效顯著,綜合監管格局基本形成。“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新模式蓬勃發展,醫療保障支持“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機制初步成型。基礎支撐不斷夯實。醫療保障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取得突破,醫療保障信息國家平臺建成并投入使用,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和醫保電子憑證推廣應用。制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法治基礎持續夯實。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初步理順,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管理,服務智能化、適老化程度顯著提高。基金預算和績效管理持續加強。疫情應對及時有效。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出臺應對措施,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加大醫保基金預撥力度,及時結算醫療費用,支持醫療機構平穩運行。積極推行“不見面辦”、“及時辦”、“便民辦”、“延期辦”、“放心辦”,確保疫情期間群眾醫保服務不斷線。合理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實行全民免費,有力支持疫情防控。群眾獲得感持續增強。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3.6億人,覆蓋率穩定在95%以上,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穩定在80%左右和70%左右,國家組織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價格平均降幅50%以上。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全面推開,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穩步試點,異地就醫備案服務更加便捷。高質量打贏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戰,助力近千萬戶因病致貧家庭精準脫貧,基本醫療有保障目標全面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五年累計支出8.7萬億元,2020年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比例下降到27.7%。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加快發展,疾病譜變化影響更加復雜,基金運行風險不容忽視,對完善醫療保障制度政策提出更高要求。同時,我國醫療保障發展仍不平衡不充分,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尚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還有不足,醫保、醫療、醫藥改革協同性需進一步增強,醫保服務與群眾需求存在差距。但也要看到,我國制度優勢顯著,治理效能提升,經濟長期向好,醫療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管理服務日趨精細,醫療保障改革共識不斷凝聚,推動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具有多方面的優勢和條件。二、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醫療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推動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為主線,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堅持醫療保障需求側管理和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并重,加快建設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保障,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始終堅持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領導,完善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堅持制度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強化頂層設計,增強制度的剛性約束,為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提供根本保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把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醫療保障,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惠及全體人民,增進民生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推進共同富裕。——堅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續。堅持實事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把保基本理念貫穿始終,科學合理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糾正過度保障和保障不足問題,提高基金統籌共濟能力,防范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堅持系統集成、協同高效。準確把握醫療保障各方面之間、醫療保障領域和相關領域之間改革的聯系,建立基本醫療體系、基本醫保制度相互適應的機制,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匯聚改革合力,推動醫療保障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堅持精細管理、優質服務。深入推進醫保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管理服務能力建設,優化定點醫藥機構管理,健全基金監管長效體制機制。堅持傳統服務方式和智能化應用創新并行,為群眾提供更貼心、更暖心的服務。——堅持共享共治、多方參與。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共同發展,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協同保障的格局。強化多主體協商共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凝聚改革發展共識,提高醫療保障治理水平。(三)發展目標。到2025年,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籌資運行、醫保支付、基金監管等重要機制和醫藥服務供給、醫保管理服務等關鍵領域的改革任務,醫療保障政策規范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便捷化、改革協同化程度明顯提升。——建設公平醫保。基本醫療保障更加公平普惠,各方責任更加均衡,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加適應,公共服務更加可及,制度間、人群間、區域間差距逐步縮小,醫療保障再分配功能持續強化。——建設法治醫保。醫療保障制度法定化程度明顯提升,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更加透明高效,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更加完善,行政執法更加規范,全社會醫保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建設安全醫保。基金運行更加安全穩健,信息安全管理持續強化,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基本建立,醫療保障安全網更加密實。——建設智慧醫保。醫療保障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全面建成,“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服務不斷完善,醫保大數據和智能監控全面應用,醫保電子憑證普遍推廣,就醫結算更加便捷。——建設協同醫保。醫療保障和醫藥服務高質量協同發展,醫保支付機制更加管用高效,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和采購機制更加完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更加靈敏有度。注:①指“十四五”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每年保持在95%以上。②指到202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和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品種達500個以上。③指到202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和省級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品種達5類以上。④指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人次占全部住院跨省異地就醫人次的比例。展望2035年,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更加規范統一,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更加完善,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健全,醫保、醫療、醫藥協同治理格局總體形成,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優越性充分顯現,全民醫療保障向全民健康保障積極邁進。三、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公平適度、穩健運行,持續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鼓勵支持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協調發展。(四)提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質量。依法依規分類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實際,以合適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方式,放開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限制。落實困難群眾分類資助參保政策。實施精準參保擴面。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部門與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的數據共享機制,加強數據比對,完善覆蓋全民的參保數據庫,實現參保信息實時動態查詢。落實全民參保計劃,積極推動職工和城鄉居民在常住地、就業地參保,避免重復參保,鞏固提高參保覆蓋率。優化參保繳費服務。深化醫療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提高征繳效率。優化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服務,積極發揮鄉鎮(街道)在參保征繳中的作用,加強醫療保障、稅務部門和商業銀行等“線上+線下”合作,豐富參保繳費便民渠道。做好跨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五)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保障機制。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公平統一。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類保障機制,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鞏固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基本統一全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規范醫保支付政策確定辦法。堅持保基本定位,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確定基本保障內涵,厘清待遇支付邊界,明確政策調整權限,規范政策制定流程。合理確定待遇保障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穩定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穩步提高門診待遇,做好門診待遇和住院待遇的統籌銜接。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推進“兩病”早診早治、醫防融合。規范補充醫療保險。完善和規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銜接,提高保障能力和精準度。逐步規范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統一規范醫療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實施分層分類救助,規范救助費用范圍,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協同實施大病專項救治,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強化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監管,促進醫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管理運行機制,確保需急救的急重危傷病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及時救治。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鞏固拓展醫保脫貧攻堅成果,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常態化保障平穩過渡。分類優化醫療保障綜合幫扶政策,堅決治理過度保障,將脫貧攻堅期地方自行開展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資金逐步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綜合施策降低農村低收入人口看病就醫成本,引導合理診療,促進有序就醫,整體提升農村醫療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健全重大疫情醫療保障機制。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探索建立重大疫情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豁免制度,有針對性免除醫保目錄、支付限額、用藥量等限制性條款,減輕困難群眾就醫就診后顧之憂。統籌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使用,對基層醫療機構實施差別化支付政策,實現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有效銜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措施。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待遇的保障,規范生育醫療費用支付管理,推進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改革,住院分娩按病種支付,產前檢查按人頭支付,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降低生育成本,提高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成效。繼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保障。(六)優化基本醫療保障籌資機制。完善責任均衡的多元籌資機制。均衡個人、用人單位和政府三方籌資責任。建立基準費率制度,合理確定費率,研究規范繳費基數。提高統籌基金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比重。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政策,研究建立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的機制,優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結構。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鼓勵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標準,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地級統籌。按照政策統一規范、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務的方向,推動省級統籌。完善提高統籌層次的配套政策,夯實分級管理責任,強化就醫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管。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建立健全與醫療保障統籌層次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探索推進市地級以下醫療保障部門垂直管理。提升基金預算管理水平。科學編制醫療保障基金收支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加強基金精算管理,構建收支平衡機制,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促進基金中長期可持續。探索開展跨區域基金預算試點。(七)鼓勵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產品創新。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疾病、康復、照護、生育等多領域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逐步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與中醫藥機構合作開展健康管理服務,開發中醫治未病等保險產品。更加注重發揮商業醫療保險作用,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創新完善保障內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完善支持政策。厘清基本醫療保險責任邊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按規定探索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信息共享。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建立并完善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績效評價機制。落實行業監管部門責任,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突出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賠付等關鍵環節監管。(八)支持醫療互助有序發展。更好發揮醫療互助低成本、低繳費、廣覆蓋、廣受益的優勢,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規范醫療互助發展。加強醫療互助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醫療保障與醫療互助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和醫療互助的協同效應。堅持職工醫療互助的互濟性和非營利性,推動科學設計、規范運營,更好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提高服務保障能力。(九)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發展趨勢,構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政策框架,協同促進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設。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群起步,重點解決重度失能人員基本護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職工籌資以單位和個人繳費為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水平相適應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制,合理確定待遇保障范圍和基金支付水平。制定全國統一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標準,建立并完善長期護理保險需求認定、等級評定等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明確長期護理保險基本保障項目。做好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健全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體系。完善管理服務機制,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四、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發揮醫保支付、價格管理、基金監管綜合功能,促進醫療保障與醫療服務體系良性互動,使人民群眾享有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藥服務和更加優質便捷的醫療保障。(十)持續優化醫療保障支付機制。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機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適應群眾基本醫療需求、臨床技術進步需要,建立并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規則及指標體系,動態調整優化醫保藥品目錄,及時將臨床價值高、患者獲益明顯、經濟性評價優良的藥品按程序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藥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健全醫保藥品評價機制,加強醫保藥品目錄落地情況監測和創新藥評價,支持藥品創新,提高談判藥品可及性。2022年實現全國基本醫保用藥范圍基本統一。建立健全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從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兩病”患者用藥支付標準切入,逐步銜接醫保藥品目錄管理和支付標準。加強醫保醫用耗材管理。建立醫保醫用耗材準入制度,制定醫保醫用耗材目錄。探索制定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引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用耗材合理使用。提升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水平。完善醫保醫療服務項目范圍管理,明確醫療服務項目醫保準入、支付、監管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在規范明細、統一內涵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科學、公正、透明的醫療服務項目準入和動態調整機制,促進醫療服務新技術有序發展。支持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持續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實施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推進區域醫保基金總額預算點數法改革,引導醫療機構合理診療,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能。制定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按床日付費、按人頭付費等技術規范。完善緊密型醫療聯合體醫保支付政策。深化門診支付方式改革,規范門診付費基本單元,逐步形成以服務能力、服務項目、服務量為基礎的支付方式。引導合理就醫,促進基層首診。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發布中醫優勢病種,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引導基層醫療機構提供適宜的中醫藥服務。制定完善不同支付方式經辦規程。探索醫療服務與藥品分開支付。健全對定點醫藥機構的預算分配機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總額預算編制原則,統籌考慮住院與門診保障、藥品(醫用耗材)與醫療服務支付、地區內就醫與轉外就醫等情況,完善分項分類預算管理辦法,健全預算和結算管理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按協議約定向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提高醫保基金使用績效。加強醫保定點管理。全面實施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優化定點管理流程,擴大定點覆蓋面,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加強考核監督,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績效考核,制定針對不同支付方式的醫療服務行為監督管理辦法,推動定點管理與醫療質量、協議履行相掛鉤。(十一)改革完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深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常態化制度化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持續擴大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強化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統一指導,規范地方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形成國家、省級、跨地區聯盟采購相互配合、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建立以醫保支付為基礎,招標、采購、交易、結算、監督一體化的省級集中采購平臺。推進并規范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完善醫保支付標準與集中采購價格協同機制。完善與集中帶量采購相配套的激勵約束機制,落實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推動集中帶量采購成為公立醫療機構醫藥采購的主導模式,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與集中帶量采購。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治理機制。全面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信息監測機制、交易價格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對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異常變動的分析預警應對能力。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實施全國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全面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靈活運用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用評價、信息披露、價格指數、掛網規則等管理工具,遏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兼顧企業合理利潤,促進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穩妥有序試點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完善定調價規則,改革優化定調價程序,探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醫療機構充分參與、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開展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形成可復制的改革經驗并有序推廣。制定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編制規范,分類整合現行價格項目,健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入和退出機制,簡化新增醫療服務價格申報流程,加快受理審核,促進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探索完善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健全上門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政策。完善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監測,編制醫療服務價格指數,探索建立靈敏有度的動態調整機制,發揮價格合理補償功能,穩定調價預期。加強總量調控、分類管理、考核激勵、綜合配套,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治理的社會化、標準化、智能化水平。(十二)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專家審查等相結合的多形式檢查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機制,規范不同檢查形式的對象、內容、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完善部門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引入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等第三方力量參與醫保基金監管,提升監管的專業性、精準性、效益性。全面建立智能監控制度。提升醫保智能監管能力,積極探索將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按病種分值付費等新型支付方式、“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新模式、長期護理保險等納入智能監控范圍,實現智能審核全覆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診療行為的引導和審核,實現基金監管從人工抽單審核向大數據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智能監控轉變。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息共享、結果公開、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等全鏈條閉環式信用監管,推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基礎上,根據信用等級高低,對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以相關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醫療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流通企業等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健全綜合監管制度。適應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特點,建立并完善部門間相互配合、協同監管的綜合監管制度。大力推進部門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促進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對查實的欺詐騙保行為,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按程序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協同構建基金安全防線,促進形成社會監督的良好態勢,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良性互動。健全欺詐騙保行為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完善獎勵政策和獎勵標準。健全完善要情報告制度,用好基金監管曝光臺,做好醫保基金監管典型案例的收集遴選和公開通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十三)協同建設高效的醫藥服務供給體系。優化提升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健全城市三級醫院、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的現代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支持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分級診療體系建設,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有效利用和患者有序就醫。促進定點醫藥機構行業行為規范、成本控制和行業自律。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治療中的作用,推廣中醫治未病干預方案。支持兒科、老年醫學科、精神心理科和康復、護理等緊缺醫療服務發展。鼓勵日間手術、多學科診療、無痛診療等醫療服務發展。完善檢查檢驗政策,推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遠程醫療服務、互聯網診療服務、互聯網藥品配送、上門護理服務等醫療衛生服務新模式新業態有序發展,促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合理運用。提高醫藥產品供應和安全保障能力。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創新發展,加快新藥好藥上市,促進群眾急需的新藥和醫療器械研發使用。穩步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制度,拓展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在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領域的銜接應用。嚴格藥品監管,有序推進藥品追溯體系建設。健全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體系,加大對原料藥壟斷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逐步建立中標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保障集中采購藥品供應。支持藥店連鎖化、專業化、數字化發展,更好發揮藥店獨特優勢和藥師作用。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支持電子處方流轉。強化協商共治機制。健全醫療保障部門、參保人代表、醫院協會、醫師協會、藥師協會、護理學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等參加的協商機制,構建多方利益協調的新格局,推動政策制定更加精準高效。五、構筑堅實的醫療保障服務支撐體系聚焦群眾就醫和醫保需求,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著力健全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提升醫療保障基礎支撐能力,不斷增強服務效能。(十四)健全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加強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統一規范的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和稽核監管標準體系。統一經辦規程,規范服務標識、窗口設置、服務事項、服務流程、服務時限,推進標準化窗口和示范點建設。建立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依托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力量,大力推進服務下沉。在經辦力量配置不足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補齊基層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能力配置短板。加強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機構內控機制建設,落實協議管理、費用監控、稽查審核責任。建立績效評價、考核激勵、風險防范機制,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和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堅持傳統服務方式和新型服務方式“兩條腿”走路,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健全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實現醫療保障熱線服務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相銜接,探索實施“視頻辦”。建立健全跨區域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協作機制,推進高頻醫療保障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落地實施。健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制定與醫療保障發展相適應的政務服務評價標準體系和評價結果應用管理辦法。完善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加強國家異地就醫結算能力建設,實現全國統一的異地就醫備案,擴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范圍,逐步實現住院、門診費用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健全完善醫保協議管理。簡化優化定點醫藥機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制定并定期修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范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跨區域就醫協議管理機制。合理確定統籌地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探索經辦治理機制創新。推進經辦管理服務與各地政務服務、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銜接,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職能部門建設,發揮其聯結醫保服務與醫院管理的紐帶作用,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精細化管理,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與醫療保障服務的關聯度和協調性。更好服務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及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重點區域醫療保障合作,提升區域醫療保障一體化發展水平。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積極宣傳醫療保障中國方案,為推動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貢獻中國智慧。(十五)強化法治支撐。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推進醫療保障法立法工作,夯實醫療保障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法治基礎。深入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藥品價格管理辦法等規章,做好相關釋義及解釋。規范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完善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服務清單,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范執法文書樣式、行政執法指引,約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健全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健全行政復議案件處理工作機制。(十六)推動安全發展。強化基金管理。全面實施基金運行監控,提高基金管理水平,防范系統性風險,促進基金運行區域平衡。全面開展統籌地區基金運行評價,壓實統籌地區管理責任。確保數據安全。落實數據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制定醫療保障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規范數據管理和應用,依法保護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數據安全。強化醫療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信息平臺運行安全。加強內部控制。梳理醫療保障內部管理和職權運行風險點,建立健全流程控制、風險評估、運行監控、內部監督等內部控制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隱患,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問題。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內控機制有效運行。(十七)加快醫保信息化建設。全面建成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持續優化運行維護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平臺功能。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建立救助患者醫療費用信息共享機制。有效發揮國家智慧醫保實驗室作用。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跨地區、跨部門數據共享,做好醫療保障數據分級分類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障部門與衛生健康、藥監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管理服務。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服務定點協議管理,健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將醫保管理服務延伸到“互聯網+醫療健康”醫療行為,形成比較完善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評價體系。提升醫療保障大數據綜合治理能力。發揮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優勢,加強對醫療保障基礎信息數據、結算數據、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數據的采集、存儲、清洗、使用,完善部門數據協同共享機制,探索多維度數據校驗,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提高醫藥資源配置效率。(十八)健全標準化體系。完善標準化工作基礎。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合作、職責分明的標準化工作機制,推進醫療保障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銀保監、藥監等部門的工作銜接。推動醫療保障標準在規范執業行為和促進行業自律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強化標準實施與監督。向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標準服務。加強重點領域標準化工作。統一醫療保障業務標準和技術標準,制定基礎共性標準清單、管理工作標準清單、公共服務標準清單、評價監督標準清單,組建各類標準咨詢專家團隊。健全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組建全國醫療保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高水平醫療保障標準化智庫。強化醫療保障標準日常管理維護,完善落地應用長效機制。健全醫保信息業務編碼信息維護、審核、公示、發布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六、做好規劃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醫療保障工作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確保本規劃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十九)健全實施機制。建立健全國家和省兩級醫療保障規劃體系,加強兩級規劃銜接,確保全國醫療保障規劃“一盤棋”。建立規劃實施機制,做好規劃重點任務分解,明確責任單位、實施時間表和路線圖,提升規劃實施效能。組織開展規劃實施評估,監測重點任務進展、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及時完善優化政策。(二十)強化能力建設。加強醫療保障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與醫療保障部門開展合作,加強智庫建設和人才支撐。實施醫療保障干部全員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掛職交流。建立體現醫療保障領域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加大對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力度。(二十一)營造良好氛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引導社會輿論,增進各方共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醫保普法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醫保法治意識,提高政策知曉度,營造醫保、醫療、醫藥協同改革的良好氛圍,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新華社 | 2021/09/30
國務院:推進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 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
新華信用北京9月2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規劃》提出以下重點任務,一是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提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質量,優化完善基本醫保待遇保障和籌資機制,鼓勵商業健康保險和醫療互助發展,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二是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支付機制和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協同建設高效的醫藥服務供給體系。三是構筑堅實的醫療保障服務支撐體系,健全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強化法治支撐,推動安全發展,加快醫保信息化建設,健全標準化體系。在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方面,圍繞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規劃》提出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息共享、結果公開、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等全鏈條閉環式信用監管,推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基礎上,根據信用等級高低,對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以相關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醫療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流通企業等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圍繞改革完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規劃》提出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治理機制。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實施全國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全面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靈活運用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用評價、信息披露、價格指數、掛網規則等管理工具,遏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兼顧企業合理利潤,促進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附:“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醫療保障是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新一輪醫改以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已建成全世界最大、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障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作出了積極貢獻。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共同富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規劃。一、發展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工作,“十三五”期間,加強全民醫療保障制度頂層設計,推動醫療保障事業改革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為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制度體系更加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共同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更好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醫療保障需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全面建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穩步提高。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順利推進。體制機制日益健全。整合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醫療救助等職責,初步建立起集中統一的醫療保障管理體制。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初步顯現,支付方式改革進一步深化,醫保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基本建立,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更加規范,對醫藥體系良性發展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明顯增強。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統稱“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普遍建立。重點改革成效顯著。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實現常態化。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破冰。醫療服務價格合理調整機制初步形成。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持續推進,飛行檢查形成震懾,舉報獎勵機制初步建立,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成效顯著,綜合監管格局基本形成。“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新模式蓬勃發展,醫療保障支持“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機制初步成型。基礎支撐不斷夯實。醫療保障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取得突破,醫療保障信息國家平臺建成并投入使用,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和醫保電子憑證推廣應用。制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法治基礎持續夯實。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初步理順,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管理,服務智能化、適老化程度顯著提高。基金預算和績效管理持續加強。疫情應對及時有效。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出臺應對措施,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加大醫保基金預撥力度,及時結算醫療費用,支持醫療機構平穩運行。積極推行“不見面辦”、“及時辦”、“便民辦”、“延期辦”、“放心辦”,確保疫情期間群眾醫保服務不斷線。合理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實行全民免費,有力支持疫情防控。群眾獲得感持續增強。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3.6億人,覆蓋率穩定在95%以上,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穩定在80%左右和70%左右,國家組織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價格平均降幅50%以上。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全面推開,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穩步試點,異地就醫備案服務更加便捷。高質量打贏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戰,助力近千萬戶因病致貧家庭精準脫貧,基本醫療有保障目標全面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五年累計支出8.7萬億元,2020年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比例下降到27.7%。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加快發展,疾病譜變化影響更加復雜,基金運行風險不容忽視,對完善醫療保障制度政策提出更高要求。同時,我國醫療保障發展仍不平衡不充分,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尚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還有不足,醫保、醫療、醫藥改革協同性需進一步增強,醫保服務與群眾需求存在差距。但也要看到,我國制度優勢顯著,治理效能提升,經濟長期向好,醫療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管理服務日趨精細,醫療保障改革共識不斷凝聚,推動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具有多方面的優勢和條件。二、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醫療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推動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為主線,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堅持醫療保障需求側管理和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并重,加快建設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保障,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始終堅持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領導,完善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堅持制度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強化頂層設計,增強制度的剛性約束,為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提供根本保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把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醫療保障,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惠及全體人民,增進民生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推進共同富裕。——堅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續。堅持實事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把保基本理念貫穿始終,科學合理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糾正過度保障和保障不足問題,提高基金統籌共濟能力,防范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堅持系統集成、協同高效。準確把握醫療保障各方面之間、醫療保障領域和相關領域之間改革的聯系,建立基本醫療體系、基本醫保制度相互適應的機制,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匯聚改革合力,推動醫療保障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堅持精細管理、優質服務。深入推進醫保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管理服務能力建設,優化定點醫藥機構管理,健全基金監管長效體制機制。堅持傳統服務方式和智能化應用創新并行,為群眾提供更貼心、更暖心的服務。——堅持共享共治、多方參與。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共同發展,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協同保障的格局。強化多主體協商共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凝聚改革發展共識,提高醫療保障治理水平。(三)發展目標。到2025年,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籌資運行、醫保支付、基金監管等重要機制和醫藥服務供給、醫保管理服務等關鍵領域的改革任務,醫療保障政策規范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便捷化、改革協同化程度明顯提升。——建設公平醫保。基本醫療保障更加公平普惠,各方責任更加均衡,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加適應,公共服務更加可及,制度間、人群間、區域間差距逐步縮小,醫療保障再分配功能持續強化。——建設法治醫保。醫療保障制度法定化程度明顯提升,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更加透明高效,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更加完善,行政執法更加規范,全社會醫保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建設安全醫保。基金運行更加安全穩健,信息安全管理持續強化,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基本建立,醫療保障安全網更加密實。——建設智慧醫保。醫療保障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全面建成,“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服務不斷完善,醫保大數據和智能監控全面應用,醫保電子憑證普遍推廣,就醫結算更加便捷。——建設協同醫保。醫療保障和醫藥服務高質量協同發展,醫保支付機制更加管用高效,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和采購機制更加完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更加靈敏有度。注:①指“十四五”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每年保持在95%以上。②指到202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和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品種達500個以上。③指到202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和省級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品種達5類以上。④指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人次占全部住院跨省異地就醫人次的比例。展望2035年,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更加規范統一,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更加完善,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健全,醫保、醫療、醫藥協同治理格局總體形成,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優越性充分顯現,全民醫療保障向全民健康保障積極邁進。三、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公平適度、穩健運行,持續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鼓勵支持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協調發展。(四)提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質量。依法依規分類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實際,以合適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方式,放開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限制。落實困難群眾分類資助參保政策。實施精準參保擴面。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部門與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的數據共享機制,加強數據比對,完善覆蓋全民的參保數據庫,實現參保信息實時動態查詢。落實全民參保計劃,積極推動職工和城鄉居民在常住地、就業地參保,避免重復參保,鞏固提高參保覆蓋率。優化參保繳費服務。深化醫療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提高征繳效率。優化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服務,積極發揮鄉鎮(街道)在參保征繳中的作用,加強醫療保障、稅務部門和商業銀行等“線上+線下”合作,豐富參保繳費便民渠道。做好跨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五)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保障機制。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公平統一。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類保障機制,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鞏固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基本統一全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規范醫保支付政策確定辦法。堅持保基本定位,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確定基本保障內涵,厘清待遇支付邊界,明確政策調整權限,規范政策制定流程。合理確定待遇保障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穩定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穩步提高門診待遇,做好門診待遇和住院待遇的統籌銜接。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推進“兩病”早診早治、醫防融合。規范補充醫療保險。完善和規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銜接,提高保障能力和精準度。逐步規范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統一規范醫療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實施分層分類救助,規范救助費用范圍,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協同實施大病專項救治,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強化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監管,促進醫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管理運行機制,確保需急救的急重危傷病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及時救治。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鞏固拓展醫保脫貧攻堅成果,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常態化保障平穩過渡。分類優化醫療保障綜合幫扶政策,堅決治理過度保障,將脫貧攻堅期地方自行開展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資金逐步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綜合施策降低農村低收入人口看病就醫成本,引導合理診療,促進有序就醫,整體提升農村醫療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健全重大疫情醫療保障機制。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探索建立重大疫情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豁免制度,有針對性免除醫保目錄、支付限額、用藥量等限制性條款,減輕困難群眾就醫就診后顧之憂。統籌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使用,對基層醫療機構實施差別化支付政策,實現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有效銜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措施。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待遇的保障,規范生育醫療費用支付管理,推進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改革,住院分娩按病種支付,產前檢查按人頭支付,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降低生育成本,提高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成效。繼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保障。(六)優化基本醫療保障籌資機制。完善責任均衡的多元籌資機制。均衡個人、用人單位和政府三方籌資責任。建立基準費率制度,合理確定費率,研究規范繳費基數。提高統籌基金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比重。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政策,研究建立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的機制,優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結構。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鼓勵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標準,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地級統籌。按照政策統一規范、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務的方向,推動省級統籌。完善提高統籌層次的配套政策,夯實分級管理責任,強化就醫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管。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建立健全與醫療保障統籌層次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探索推進市地級以下醫療保障部門垂直管理。提升基金預算管理水平。科學編制醫療保障基金收支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加強基金精算管理,構建收支平衡機制,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促進基金中長期可持續。探索開展跨區域基金預算試點。(七)鼓勵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產品創新。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疾病、康復、照護、生育等多領域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逐步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與中醫藥機構合作開展健康管理服務,開發中醫治未病等保險產品。更加注重發揮商業醫療保險作用,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創新完善保障內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完善支持政策。厘清基本醫療保險責任邊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按規定探索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信息共享。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建立并完善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績效評價機制。落實行業監管部門責任,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突出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賠付等關鍵環節監管。(八)支持醫療互助有序發展。更好發揮醫療互助低成本、低繳費、廣覆蓋、廣受益的優勢,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規范醫療互助發展。加強醫療互助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醫療保障與醫療互助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和醫療互助的協同效應。堅持職工醫療互助的互濟性和非營利性,推動科學設計、規范運營,更好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提高服務保障能力。(九)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發展趨勢,構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政策框架,協同促進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設。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群起步,重點解決重度失能人員基本護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職工籌資以單位和個人繳費為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水平相適應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制,合理確定待遇保障范圍和基金支付水平。制定全國統一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標準,建立并完善長期護理保險需求認定、等級評定等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明確長期護理保險基本保障項目。做好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健全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體系。完善管理服務機制,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四、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發揮醫保支付、價格管理、基金監管綜合功能,促進醫療保障與醫療服務體系良性互動,使人民群眾享有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藥服務和更加優質便捷的醫療保障。(十)持續優化醫療保障支付機制。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機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適應群眾基本醫療需求、臨床技術進步需要,建立并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規則及指標體系,動態調整優化醫保藥品目錄,及時將臨床價值高、患者獲益明顯、經濟性評價優良的藥品按程序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藥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健全醫保藥品評價機制,加強醫保藥品目錄落地情況監測和創新藥評價,支持藥品創新,提高談判藥品可及性。2022年實現全國基本醫保用藥范圍基本統一。建立健全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從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兩病”患者用藥支付標準切入,逐步銜接醫保藥品目錄管理和支付標準。加強醫保醫用耗材管理。建立醫保醫用耗材準入制度,制定醫保醫用耗材目錄。探索制定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引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用耗材合理使用。提升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水平。完善醫保醫療服務項目范圍管理,明確醫療服務項目醫保準入、支付、監管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在規范明細、統一內涵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科學、公正、透明的醫療服務項目準入和動態調整機制,促進醫療服務新技術有序發展。支持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持續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實施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推進區域醫保基金總額預算點數法改革,引導醫療機構合理診療,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能。制定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按床日付費、按人頭付費等技術規范。完善緊密型醫療聯合體醫保支付政策。深化門診支付方式改革,規范門診付費基本單元,逐步形成以服務能力、服務項目、服務量為基礎的支付方式。引導合理就醫,促進基層首診。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發布中醫優勢病種,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引導基層醫療機構提供適宜的中醫藥服務。制定完善不同支付方式經辦規程。探索醫療服務與藥品分開支付。健全對定點醫藥機構的預算分配機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總額預算編制原則,統籌考慮住院與門診保障、藥品(醫用耗材)與醫療服務支付、地區內就醫與轉外就醫等情況,完善分項分類預算管理辦法,健全預算和結算管理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按協議約定向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提高醫保基金使用績效。加強醫保定點管理。全面實施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優化定點管理流程,擴大定點覆蓋面,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加強考核監督,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績效考核,制定針對不同支付方式的醫療服務行為監督管理辦法,推動定點管理與醫療質量、協議履行相掛鉤。(十一)改革完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深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常態化制度化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持續擴大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強化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統一指導,規范地方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形成國家、省級、跨地區聯盟采購相互配合、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建立以醫保支付為基礎,招標、采購、交易、結算、監督一體化的省級集中采購平臺。推進并規范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完善醫保支付標準與集中采購價格協同機制。完善與集中帶量采購相配套的激勵約束機制,落實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推動集中帶量采購成為公立醫療機構醫藥采購的主導模式,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與集中帶量采購。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治理機制。全面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信息監測機制、交易價格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對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異常變動的分析預警應對能力。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實施全國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全面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靈活運用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用評價、信息披露、價格指數、掛網規則等管理工具,遏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兼顧企業合理利潤,促進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穩妥有序試點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完善定調價規則,改革優化定調價程序,探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醫療機構充分參與、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開展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形成可復制的改革經驗并有序推廣。制定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編制規范,分類整合現行價格項目,健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入和退出機制,簡化新增醫療服務價格申報流程,加快受理審核,促進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探索完善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健全上門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政策。完善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監測,編制醫療服務價格指數,探索建立靈敏有度的動態調整機制,發揮價格合理補償功能,穩定調價預期。加強總量調控、分類管理、考核激勵、綜合配套,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治理的社會化、標準化、智能化水平。(十二)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專家審查等相結合的多形式檢查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機制,規范不同檢查形式的對象、內容、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完善部門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引入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等第三方力量參與醫保基金監管,提升監管的專業性、精準性、效益性。全面建立智能監控制度。提升醫保智能監管能力,積極探索將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按病種分值付費等新型支付方式、“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新模式、長期護理保險等納入智能監控范圍,實現智能審核全覆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診療行為的引導和審核,實現基金監管從人工抽單審核向大數據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智能監控轉變。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息共享、結果公開、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等全鏈條閉環式信用監管,推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基礎上,根據信用等級高低,對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以相關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醫療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流通企業等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健全綜合監管制度。適應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特點,建立并完善部門間相互配合、協同監管的綜合監管制度。大力推進部門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促進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對查實的欺詐騙保行為,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按程序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協同構建基金安全防線,促進形成社會監督的良好態勢,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良性互動。健全欺詐騙保行為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完善獎勵政策和獎勵標準。健全完善要情報告制度,用好基金監管曝光臺,做好醫保基金監管典型案例的收集遴選和公開通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十三)協同建設高效的醫藥服務供給體系。優化提升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健全城市三級醫院、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的現代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支持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分級診療體系建設,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有效利用和患者有序就醫。促進定點醫藥機構行業行為規范、成本控制和行業自律。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治療中的作用,推廣中醫治未病干預方案。支持兒科、老年醫學科、精神心理科和康復、護理等緊缺醫療服務發展。鼓勵日間手術、多學科診療、無痛診療等醫療服務發展。完善檢查檢驗政策,推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遠程醫療服務、互聯網診療服務、互聯網藥品配送、上門護理服務等醫療衛生服務新模式新業態有序發展,促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合理運用。提高醫藥產品供應和安全保障能力。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創新發展,加快新藥好藥上市,促進群眾急需的新藥和醫療器械研發使用。穩步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制度,拓展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在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領域的銜接應用。嚴格藥品監管,有序推進藥品追溯體系建設。健全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體系,加大對原料藥壟斷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逐步建立中標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保障集中采購藥品供應。支持藥店連鎖化、專業化、數字化發展,更好發揮藥店獨特優勢和藥師作用。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支持電子處方流轉。強化協商共治機制。健全醫療保障部門、參保人代表、醫院協會、醫師協會、藥師協會、護理學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等參加的協商機制,構建多方利益協調的新格局,推動政策制定更加精準高效。五、構筑堅實的醫療保障服務支撐體系聚焦群眾就醫和醫保需求,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著力健全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提升醫療保障基礎支撐能力,不斷增強服務效能。(十四)健全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加強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統一規范的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和稽核監管標準體系。統一經辦規程,規范服務標識、窗口設置、服務事項、服務流程、服務時限,推進標準化窗口和示范點建設。建立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依托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力量,大力推進服務下沉。在經辦力量配置不足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補齊基層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能力配置短板。加強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機構內控機制建設,落實協議管理、費用監控、稽查審核責任。建立績效評價、考核激勵、風險防范機制,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和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堅持傳統服務方式和新型服務方式“兩條腿”走路,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健全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實現醫療保障熱線服務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相銜接,探索實施“視頻辦”。建立健全跨區域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協作機制,推進高頻醫療保障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落地實施。健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制定與醫療保障發展相適應的政務服務評價標準體系和評價結果應用管理辦法。完善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加強國家異地就醫結算能力建設,實現全國統一的異地就醫備案,擴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范圍,逐步實現住院、門診費用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健全完善醫保協議管理。簡化優化定點醫藥機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制定并定期修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范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跨區域就醫協議管理機制。合理確定統籌地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探索經辦治理機制創新。推進經辦管理服務與各地政務服務、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銜接,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職能部門建設,發揮其聯結醫保服務與醫院管理的紐帶作用,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精細化管理,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與醫療保障服務的關聯度和協調性。更好服務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及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重點區域醫療保障合作,提升區域醫療保障一體化發展水平。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積極宣傳醫療保障中國方案,為推動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貢獻中國智慧。(十五)強化法治支撐。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推進醫療保障法立法工作,夯實醫療保障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法治基礎。深入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藥品價格管理辦法等規章,做好相關釋義及解釋。規范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完善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服務清單,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范執法文書樣式、行政執法指引,約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健全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健全行政復議案件處理工作機制。(十六)推動安全發展。強化基金管理。全面實施基金運行監控,提高基金管理水平,防范系統性風險,促進基金運行區域平衡。全面開展統籌地區基金運行評價,壓實統籌地區管理責任。確保數據安全。落實數據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制定醫療保障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規范數據管理和應用,依法保護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數據安全。強化醫療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信息平臺運行安全。加強內部控制。梳理醫療保障內部管理和職權運行風險點,建立健全流程控制、風險評估、運行監控、內部監督等內部控制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隱患,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問題。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內控機制有效運行。(十七)加快醫保信息化建設。全面建成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持續優化運行維護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平臺功能。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建立救助患者醫療費用信息共享機制。有效發揮國家智慧醫保實驗室作用。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跨地區、跨部門數據共享,做好醫療保障數據分級分類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障部門與衛生健康、藥監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管理服務。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服務定點協議管理,健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將醫保管理服務延伸到“互聯網+醫療健康”醫療行為,形成比較完善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評價體系。提升醫療保障大數據綜合治理能力。發揮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優勢,加強對醫療保障基礎信息數據、結算數據、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數據的采集、存儲、清洗、使用,完善部門數據協同共享機制,探索多維度數據校驗,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提高醫藥資源配置效率。(十八)健全標準化體系。完善標準化工作基礎。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合作、職責分明的標準化工作機制,推進醫療保障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銀保監、藥監等部門的工作銜接。推動醫療保障標準在規范執業行為和促進行業自律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強化標準實施與監督。向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標準服務。加強重點領域標準化工作。統一醫療保障業務標準和技術標準,制定基礎共性標準清單、管理工作標準清單、公共服務標準清單、評價監督標準清單,組建各類標準咨詢專家團隊。健全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組建全國醫療保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高水平醫療保障標準化智庫。強化醫療保障標準日常管理維護,完善落地應用長效機制。健全醫保信息業務編碼信息維護、審核、公示、發布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六、做好規劃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醫療保障工作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確保本規劃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十九)健全實施機制。建立健全國家和省兩級醫療保障規劃體系,加強兩級規劃銜接,確保全國醫療保障規劃“一盤棋”。建立規劃實施機制,做好規劃重點任務分解,明確責任單位、實施時間表和路線圖,提升規劃實施效能。組織開展規劃實施評估,監測重點任務進展、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及時完善優化政策。(二十)強化能力建設。加強醫療保障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與醫療保障部門開展合作,加強智庫建設和人才支撐。實施醫療保障干部全員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掛職交流。建立體現醫療保障領域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加大對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力度。(二十一)營造良好氛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引導社會輿論,增進各方共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醫保普法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醫保法治意識,提高政策知曉度,營造醫保、醫療、醫藥協同改革的良好氛圍,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新華網 | 2021/09/30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有效防范處置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盲目無序發展帶來的風險隱患,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現就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重要意義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把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作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抓住關鍵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確保取得實際成效。二、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嚴密監測、嚴防風險、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的總體思路,充分發揮各地區、各部門合力,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二)基本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建立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中央統籌全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整體推進工作;省級政府對本區域范圍的整治工作負總責,并壓實市縣政府落實責任,按照中央統一安排明確具體實施方案;市縣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級政府實施方案要求,細化落實舉措,保證落實到位。堅持分類處理。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堅持依法依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堅持積極穩妥。在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推進過程中,要積極作為、穩妥推進,既實現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三、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三)梳理排查存量項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產運行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建立項目清單,對在運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逐一梳理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每周實時動態更新。對大數據產業園、高技術園區內是否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全面排查,精準區分數據中心與虛擬貨幣“礦場”,保證本地虛擬貨幣“挖礦”排查工作不留空白。(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項目。在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前期工作各個環節中加大排查力度,對正在建設或準備建設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建立清單,逐一梳理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計劃投產時間等基礎信息。在節能審查、用電報裝申請等環節加大甄別力度,保證梳理排查數據真實全面。(五)加強異常用電監測分析。進一步開展并網發電數據、異常用電數據分析,運用技術手段監測監控,加強數據中心用電大戶現場檢查。加大對除來水、調度等系統原因以外的并網電廠降負荷數據監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網電廠拉專線直供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對發現的非法供電行為,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四、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六)強化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能耗雙控約束。將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能耗雙控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責任,對發現并查實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地區,在能耗雙控考核中,按新增項目能耗量加倍計算能源消費量。(七)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八)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強化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監管調查,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等產業界限,引導相關企業發展資源消耗低、附加價值高的高技術產業,嚴禁利用數據中心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禁止以發展數字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名義宣傳、擴大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九)加強數據中心類企業信用監管。對數據中心類企業開展信用監管,實施信用承諾制,組織簽署信用承諾書,自主承諾不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企業承諾內容以及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依據。對不履行承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制。(十)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禁止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報裝接電,嚴格用電報裝業務審核,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供電,在辦申請的報裝項目一律停止辦理。嚴格落實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嚴禁以網前供電、拉專線等方式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企業供電。加強用電報裝業務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抽查核實。(十一)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嚴禁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以財稅、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政府主導的產業園區,不允許引入新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五、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十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并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對已查實非法用電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十三)實行差別電價。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及時更新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名單,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十四)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進入電力市場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需限期退出。(十五)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對地方政府已經給予稅費、房租、水電費等優惠政策的存量項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及其所在園區,不允許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十六)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禁止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和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和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嚴厲打擊各類以虛擬貨幣“挖礦”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活動。(十七)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規定,采取有力措施對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六、保障措施(十八)明確責任分工。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金融、能源、工信、網信、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統籌推進對“挖礦”活動的整治工作。各地區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推進機制,細化措施,確保任務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切實推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十九)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加強對相關主體的監測分析和穿透式監管,對虛擬加密資產大數據監測平臺等識別出的礦場定位到IP地址、具體企業和物理住所,并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數據交叉驗證,形成全鏈條治理合力。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大力度對違規供電項目和存在電力安全隱患項目進行查處,并對違反規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管。各地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環節進行全鏈條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舉報平臺,暢通全社會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監督渠道。(二十)強化督促落實。各地區要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建立工作臺賬,強化工作落實,及時跟蹤分析涉及本地區的相關政策措施實施進展及成效,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做實做細、落實到位。國家相關部門要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地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清理退出情況開展評估,并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各地工作進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2021年9月3日
國家發改委網站 | 2021/09/26
中共中央、國務院: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監管體系
新華信用北京9月23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綱要從建設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激勵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運行機制、建設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和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等六個方面部署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點任務,描繪出我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宏偉藍圖。圍繞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綱要提出健全統一領導、銜接順暢、快速高效的協同保護格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實現政府履職盡責、執法部門嚴格監管、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市場主體規范管理、行業組織自律自治、社會公眾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監管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信用監管機制和平臺建設,依法依規對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圍繞建設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綱要提出塑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加強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培養公民自覺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習慣,自覺抵制侵權假冒行為。倡導創新文化,弘揚誠信理念和契約精神,大力宣傳銳意創新和誠信經營的典型企業,引導企業自覺履行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責任。附: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主要內容如下。為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綱要。一、戰略背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效,知識產權法規制度體系逐步完善,核心專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權、優良植物新品種、優質地理標志、高水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高價值知識產權擁有量大幅增加,商業秘密保護不斷加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利用水平穩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果、運用效益和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大幅提高,涌現出一批知識產權競爭力較強的市場主體,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發展之路,有力保障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進入新發展階段,推動高質量發展是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顯。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回應新技術、新經濟、新形勢對知識產權制度變革提出的挑戰,加快推進知識產權改革發展,協調好政府與市場、國內與國際,以及知識產權數量與質量、需求與供給的聯動關系,全面提升我國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大力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建設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對于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二、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和提高國家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更大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建設制度完善、保護嚴格、運行高效、服務便捷、文化自覺、開放共贏的知識產權強國,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堅實保障。(二)工作原則——法治保障,嚴格保護。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權利人合法權益。——改革驅動,質量引領。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更好發揮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聚焦重點,統籌協調。堅持戰略引領、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領域和重大需求,推動知識產權與經濟、科技、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深度融合發展。——科學治理,合作共贏。堅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國際視野謀劃和推動知識產權改革發展,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讓創新創造更多惠及各國人民。(三)發展目標到2025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知識產權保護更加嚴格,社會滿意度達到并保持較高水平,知識產權市場價值進一步凸顯,品牌競爭力大幅提升,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13%,版權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7.5%,知識產權使用費年進出口總額達到3500億元,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2件(上述指標均為預期性指標)。到2035年,我國知識產權綜合競爭力躋身世界前列,知識產權制度系統完備,知識產權促進創新創業蓬勃發展,全社會知識產權文化自覺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的國際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基本建成。三、建設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知識產權制度(四)構建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外協調的法律體系。開展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研究,做好專門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增強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和統一性。根據實際及時修改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探索制定地理標志、外觀設計等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完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規。制定修改強化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制度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立法。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有關訴訟法的修改及貫徹落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特別程序法律制度。加快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立法。適應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需要,依法及時推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釋,適時擴大保護客體范圍,提高保護標準,全面建立并實施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五)構建職責統一、科學規范、服務優良的管理體制。持續優化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中央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宏觀管理、區域協調和涉外事宜統籌等方面事權,不斷加強機構建設,提高管理效能。圍繞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制定實施區域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知識產權強省強市建設,促進區域知識產權協調發展。實施一流專利商標審查機構建設工程,建立專利商標審查官制度,優化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制,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構建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機構自治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體系。(六)構建公正合理、評估科學的政策體系。堅持嚴格保護的政策導向,完善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機制,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制度,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完善以強化保護為導向的專利商標審查政策。健全著作權登記制度、網絡保護和交易規則。完善知識產權審查注冊登記政策調整機制,建立審查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政策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政策評估機制。(七)構建響應及時、保護合理的新興領域和特定領域知識產權規則體系。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探索完善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完善開源知識產權和法律體系。研究完善算法、商業方法、人工智能產出物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加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等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和轉化利用。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建立中醫藥專利特別審查和保護機制,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四、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八)健全公正高效、管轄科學、權界清晰、系統完備的司法保護體制。實施高水平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建設工程,加強審判基礎、體制機制和智慧法院建設。健全知識產權審判組織,優化審判機構布局,完善上訴審理機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構建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和程序集約化的審判體系。加強知識產權法官的專業化培養和職業化選拔,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確保案件審判質效。積極推進跨區域知識產權遠程訴訟平臺建設。統一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標準和法律適用,完善裁判規則。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完善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識產權相關司法解釋,配套制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加強知識產權案件檢察監督機制建設,加強量刑建議指導和抗訴指導。(九)健全便捷高效、嚴格公正、公開透明的行政保護體系。依法科學配置和行使有關行政部門的調查權、處罰權和強制權。建立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大力提升行政執法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探索建立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建設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監管平臺,提升執法監管現代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體系。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完善跨區域、跨部門執法保護協作機制。建立對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調查機制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機制。強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推進國際知識產權執法合作。(十)健全統一領導、銜接順暢、快速高效的協同保護格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實現政府履職盡責、執法部門嚴格監管、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市場主體規范管理、行業組織自律自治、社會公眾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明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形成保護合力。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公證、鑒定和維權援助體系,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監管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信用監管機制和平臺建設,依法依規對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加強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支持和監管。實施地理標志保護工程。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網絡和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網絡。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維權援助信息平臺。五、建設激勵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運行機制(十一)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高質量創造機制。以質量和價值為標準,改革完善知識產權考核評價機制。引導市場主體發揮專利、商標、版權等多種類型知識產權組合效應,培育一批知識產權競爭力強的世界一流企業。深化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優化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圍繞生物育種前沿技術和重點領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識產權的優良植物新品種,提高授權品種質量。(十二)健全運行高效順暢、價值充分實現的運用機制。加強專利密集型產業培育,建立專利密集型產業調查機制。積極發揮專利導航在區域發展、政府投資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動專利導航在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中的應用。改革國有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擴大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知識產權的聲明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價格統計發布機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發展傳承好傳統品牌和老字號,大力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商標品牌。發揮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實施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工程。深入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推動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建立專業化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十三)建立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化運營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等服務水平,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交易、轉化、托管、投融資等增值服務。實施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工程,打造綜合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樞紐平臺,建設若干聚焦產業、帶動區域的運營平臺,培育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分級分類評價。完善無形資產評估制度,形成激勵與監管相協調的管理機制。積極穩妥發展知識產權金融,健全知識產權質押信息平臺,鼓勵開展各類知識產權混合質押和保險,規范探索知識產權融資模式創新。健全版權交易和服務平臺,加強作品資產評估、登記認證、質押融資等服務。開展國家版權創新發展建設試點工作。打造全國版權展會授權交易體系。六、建設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十四)加強覆蓋全面、服務規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務供給。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智能化建設工程,完善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公共服務平臺,拓展各類知識產權基礎信息開放深度、廣度,實現與經濟、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充分利用新技術建設智能化專利商標審查和管理系統,優化審查流程,實現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一站式”服務。完善主干服務網絡,擴大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等服務網點,構建政府引導、多元參與、互聯共享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專業便捷的知識產權公共咨詢服務,健全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制。完善國際展會知識產權服務機制。(十五)加強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網絡化建設。明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和范圍,制定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標準。統籌推進分級分類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大力發展高水平的專門化服務機構。有效利用信息技術、綜合運用線上線下手段,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效率。暢通溝通渠道,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社會滿意度。(十六)建立數據標準、資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務模式。加強知識產權數據標準制定和數據資源供給,建立市場化、社會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務機制。規范知識產權數據交易市場,推動知識產權信息開放共享,處理好數據開放與數據隱私保護的關系,提高傳播利用效率,充分實現知識產權數據資源的市場價值。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協調發展。加強國際知識產權數據交換,提升運用全球知識產權信息的能力和水平。七、建設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十七)塑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加強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培養公民自覺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習慣,自覺抵制侵權假冒行為。倡導創新文化,弘揚誠信理念和契約精神,大力宣傳銳意創新和誠信經營的典型企業,引導企業自覺履行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責任。厚植公平競爭的文化氛圍,培養新時代知識產權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推動知識產權文化與法治文化、創新文化和公民道德修養融合共生、相互促進。(十八)構建內容新穎、形式多樣、融合發展的知識產權文化傳播矩陣。打造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知識產權文化傳播平臺,拓展社交媒體、短視頻、客戶端等新媒體渠道。創新內容、形式和手段,加強涉外知識產權宣傳,形成覆蓋國內外的全媒體傳播格局,打造知識產權宣傳品牌。大力發展國家知識產權高端智庫和特色智庫,深化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國際學術交流。(十九)營造更加開放、更加積極、更有活力的知識產權人才發展環境。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流動配置機制。支持學位授權自主審核高校自主設立知識產權一級學科。推進論證設置知識產權專業學位。實施知識產權專項人才培養計劃。依托相關高校布局一批國家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加強相關高校二級知識產權學院建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做好涉外知識產權律師培養和培訓工作,加強知識產權國際化人才培養。開發一批知識產權精品課程。開展干部知識產權學習教育。進一步推進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持續提升青少年的知識產權意識。八、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二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擴大知識產權領域對外開放,完善國際對話交流機制,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及相關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國際規則和標準。積極推進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建設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加強與各國知識產權審查機構合作,推動審查信息共享。打造國際知識產權訴訟優選地。提升知識產權仲裁國際化水平。鼓勵高水平外國機構來華開展知識產權服務。(二十一)構建多邊和雙邊協調聯動的國際合作網絡。積極維護和發展知識產權多邊合作體系,加強在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框架和多邊機制中的合作。深化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務實合作,打造高層次合作平臺,推進信息、數據資源項目合作,向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提供專利檢索、審查、培訓等多樣化服務。加強知識產權對外工作力量。積極發揮非政府組織在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拓展海外專利布局渠道。推動專利與國際標準制定有效結合。塑造中國商標品牌良好形象,推動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加強中國商標品牌和地理標志產品全球推介。九、組織保障(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加強黨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工作體系,制定實施落實本綱要的年度推進計劃。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建立健全本綱要實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相協調的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統籌部署相關任務措施,逐項抓好落實。(二十三)加強條件保障。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對本綱要實施工作的支持。綜合運用財稅、投融資等相關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資金投入體系,突出重點,優化結構,保障任務落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二十四)加強考核評估。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綱要實施動態調整機制,開展年度監測和定期評估總結,對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納入相關工作評價,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在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成效。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將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工作納入督查考核范圍。
新華信用 | 2021/09/24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關于“拓展信用應用場景”、《“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規劃》關于“探索開展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等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將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總體要求(一)試點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試點探索、推動重點突破、強化應用實踐,在全國范圍內遴選一批試點地區,開展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建立完善多項信用體系建設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誠信企業,發展一批信用經濟示范點,不斷拓展信用在文化和旅游市場中的應用場景,發揮信用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價值與作用,激發行政部門、市場主體、社會機構等各方參與信用建設的主動性和創造力,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文化和旅游市場新型監管機制,助推市場全面恢復和高質量發展。(二)基本條件試點地區選擇主要以地市、區縣為主,省級試點地區視條件酌情確定。試點地區應具有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基礎,重視信用經濟發展,提供相關政策保障,具有較為完備的信用監管制度、較為健全的工作機制,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創新工作動力強。二、主要任務(一)提升信用監管效能1.完善信用評價制度。試點開展文化和旅游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優化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明確信用信息來源與渠道,依托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形成一套以信用評價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2.完善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做出信用承諾,支持文化和旅游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進一步優化信用承諾工作流程,打造信用承諾工作閉環。3.建立信用修復制度。建立保護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權益的信用修復機制,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完善協同聯動機制,提高信用修復效率。(二)探索信用交易模式4.促進信用消費。鼓勵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整合公共、行業、市場等多方信息,探索推出以信用為基礎的產品和服務,向信用狀況良好的消費者提供“先用后付”“先游后付”、減免押金等便捷消費服務,形成促進信用消費的相關政策。5.培育信用品牌。鼓勵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在文化和旅游消費領域打造一批品牌化、明星級的信用應用產品與服務,優化消費體驗,推動形成信用品牌培育機制。(三)拓展信用應用范圍6.促進信息共享。鼓勵和支持文化和旅游有關單位與金融機構加強協作,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信用評價結果互認機制,為信用良好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便利。7.創新應用場景。鼓勵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與金融機構、信用保險、大數據管理等專業機構合作,不斷豐富適合文化和旅游市場需求的信用產品和服務供給。三、時間安排(一)啟動實施(2021年9月)。2021年9月初啟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部署有關任務。各地結合工作實際與地方特色,于9月15日前申報試點地區并提交書面材料(詳見附件)。各省(區、市)申報的試點地區不超過2個,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申報。文化和旅游部將邀請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機構、專家學者等進行研討論證,遴選一批試點地區,經審定后向社會公布。(二)深化提升(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各試點地區所在省(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進一步細化試點措施和任務,編制具體實施方案,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將具體實施方案報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試點地區深入推進有關試點任務,文化和旅游部將對試點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對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三)驗收總結(2022年10月至12月)。各試點地區所在省(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于2022年10月31日前反饋試點工作總結,提煉試點經驗,提出關于促進試點任務創新發展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議。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12月底前組織驗收工作,總結交流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形成制度性成果。四、其他事宜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實施,積極開展試點申報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將對試點工作中的典型案例進行多渠道、多形式宣傳報道,對試點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進行通報表揚。聯系人: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林紫東電話:010-59882496傳真:010-59881079郵箱:gls@mct.gov.cn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2021年8月31日附件: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申報材料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