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護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許可項目,是指省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和代為審核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的登記、公布、程序規范、評價、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為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的登記、目錄編制、項目公布,審核項目實施程序,協調、組織行政許可項目的評價。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機關為省監察廳,負責對行政許可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履行職責、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章 項目備案 第五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負責編制省級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省級受委托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省級代為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公布行政許可項目變化情況,保證項目目錄的合法、有效。 第六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中設定的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頒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備案。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新頒布的省政府規章設定的由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在規章頒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中予以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頒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機關報備。 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在一年實施期結束前30日內,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省政府報告實施情況,并同時抄送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機關。 第八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在受委托許可方式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備案。 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依據調整或廢止的,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該依據調整或廢止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代為審核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在代為審核責任關系(以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為準)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備案。 代為審核責任關系調整或取消的,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代為審核關系調整或取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在接到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行政許可項目備案、調整的報告后,應當會同省編制管理機構對備案、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以及項目名稱、內容、程序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一條 經審核確認的行政許可項目,分別納入省級行政許可相關目錄,實行統一監管。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報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設定依據或實施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規定或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其不得行使該行政許可權。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報備的行政許可項目名稱、內容、程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其按照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后,納入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相關目錄。 第十二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公布變更的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在省政府門戶網站或《陜西日報》上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項目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在許可受理或審核地點對外公布經確定的行政許可項目。 第三章 程序規范 第十四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規范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五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制訂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對受理條件和實施程序只作原則規定的,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條件或限制性規定。 (二)效能原則。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制訂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應當以改善管理、強化服務、提高效率為目的,合法、合理劃分實施環節,明確辦理期限。 (三)權責統一原則。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每一實施環節的崗位權限、工作標準和許可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可依法定內容選擇下列形式: (一)簡易性程序。適用于僅有受理、審批環節的單一性程序的行政許可項目。 (二)一般性程序。適用于包含有受理、審核、審批環節的行政許可項目。 (三)復雜性程序。適用于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實地考察、論證聽證等環節的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的規范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許可要素完整。應當包括: 1.項目設定依據; 2.項目類別; 3.許可責任機關或實施機關; 4.收費依據及其數額; 5.辦理期限; 6.受理環節、條件、崗位權限、工作標準和時限、責任等。 (二)工作標準清晰。行政許可受理、審核、審批各環節的工作標準清晰明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行業標準。 (三)崗位責任明確。實施程序每一環節的崗位責任應當明確,做到權責統一。 (四)辦理期限法定。辦理總期限為實施程序各環節辦理時間之和,不得超過法定總期限。 第十八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項目納入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后20個工作日內制訂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并向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報備。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應當對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向報備機關反饋。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許可受理或審核地點公布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程序。 第四章 項目評價 第二十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對經濟事務許可類和省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效果進行周期性評價或即時性評價。 項目周期性評價是指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行政許可項目在一個規定周期內的實施效果開展的評估評價工作。 項目即時性評價是指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一個時期社會反響較大的行政許可項目開展的評估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濟管理類項目的評估評價以周期性評價為主,一般每5年進行一次;必要時也可開展即時性評價。行政管理類項目、社會管理類項目以即時性評價為主,必要時也可開展周期性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周期性評價采取周期末集中抽查調查與實施過程中隨機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社會需求度;許可條件合理性;項目實施社會效果;許可服務質量等。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集中抽查調查或隨機調查結果,開展行政許可項目評價。 第二十三條 需要開展即時性評價的行政許可項目,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制訂評價方案,通過書面征詢意見與召開研討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開展行政許可項目評價。 第二十四條 周期性或即時性評價結束后,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省政府提交評價報告,并同時抄送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在接到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評價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評價報告進行分析研究,提出相關建議報告省政府。 第二十六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可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要求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即時性評價。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級行政許可項目必須納入統一監管。未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而實際實施的項目,由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機關進行調查,屬于法定項目的,納入目錄進行統一管理;沒有合法依據的,由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實施,并由行政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對已經取消或調整以及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項目,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仍繼續實施許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程序規范、統一公告,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項目評價,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行政許可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9/02/04
陜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設立和運作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扶持我省創業投資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號令)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設立并按企業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政府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發揮政府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和政府公信力,引導省內外社會資本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發展一批創業投資企業,增強其資金實力。二是創新政府投資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轉變為通過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機制篩選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率。三是發揮政府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向創業前期和重建期的中小企業投資,提升我省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四是吸引戰略投資者、先進的投資管理理念和管理團隊,通過創業投資企業的專業化、市場化運作,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和資本增值服務;充分發揮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服務優勢,培育和壯大一批中小企業,促進一批中小企業盡快上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并在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備案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 第五條 根據我省創業投資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公共性原則和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嚴格區分的原則,以獨立事業法人形式設立引導基金。 第六條 引導基金由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扶持項目進行評審,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投資決策,由專設事業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與資金來源 第七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人民幣,分期到位。首期到位2億元,其中省發展改革委安排0.5億元、省財政廳安排1.5億元。今后視運作情況逐年安排。 第八條 引導基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和產業發展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九條 引導基金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統籌兼顧,積極吸引省外資本來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扶持本土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并舉。鼓勵各市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第十條 引導基金運作主要以參股方式為主,視運作情況可采用融資擔保、跟進投資等其他方式。 (一)參股投資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參股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二)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采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三)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單個項目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管理機構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托管協議》。 第十一條 經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引導基金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對其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 以優先股方式參股投資的收益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協商確定。跟進投資的投資收益按照創業投資運作分配慣例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不得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不得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或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引導基金的報批程序: (一)公開征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申請:申請人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扶持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扶持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對創業投資企業提出的申請扶持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擬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無問題的,將材料上報理事會; (六)決策:對擬扶持方案由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作出決定,并由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投資方案。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退出價格。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引導基金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具有優先清償權。 第四章 引導基金扶持的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在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監管; (二)實收資本投資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3年內補足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四)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五)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且高管人員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 (六)投資于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的資金比例不少于實收資本的30%; (七)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八)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 七)、(八)項條件; (二)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應為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 (三)創業投資企業對申請跟進投資的項目已經選定,或實際完成投資一年內; (四)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十八條 陜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理事會對省政府負責。理事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和省中小企業局各派出一名領導組成。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評審結果,對擬投資項目進行決策。 理事會下設戰略咨詢委員會,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和專業人士,為引導基金提供戰略投資咨詢。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不得少于半數。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要建立投資評審專家庫,確保評審質量。 第二十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陜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為引導基金的執行機構,實行企業化運作,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由省發展改革委作為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擬定引導基金的具體管理制度;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實施投資方案和對投資形成的股權進行管理;參與對所投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監督其投資方向;負責制訂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第二十一條 選擇一家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托管,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資金托管銀行應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中心報告資金情況。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費由理事會按有關規定核定。其中評審費、咨詢費以及會計事務所審計費等應在提取的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制訂引導基金章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不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但在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違法、違規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將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報告運作情況。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信用陜西 | 2009/02/04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和規范的交通稅費制度,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公平負擔,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精神及中央有關部委發布的配套措施,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必要性 現行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政策,對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石油需求不斷增加,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費代稅、負擔不公平等弊端日益顯現;二級收費公路規模的不斷擴大,與經濟發展和群眾出行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理順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機制。 近期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持續回落,為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提供了十分難得的機遇。當前,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對規范政府收費行為,公平社會負擔,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事業穩定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同時,此項改革又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利益調整,各地、各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增強改革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認真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確保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成品油稅費改革。 1.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目前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項收費(以下簡稱“五費”)。對欠繳、漏繳2008年及其以前年度“五費”的,仍要按照“五費”征收管理規定繼續追收。對預收2009年“五費”的,要如數退還繳費人。 2.逐步有序取消我省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按照國務院國發〔2008〕37號文件精神,根據中央財政補助的力度和我省財政狀況,力爭在2012年前,逐步有序取消現有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除此前已批準在建的二級收費公路項目外,從2009年起,不再審批新的二級公路收費站。鼓勵市、縣政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提前撤站。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省財政根據中央財政有關補貼辦法給予適當補貼。我省撤站規劃由省交通廳商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物價局提出,報省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3.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現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加上現行單位稅額,提高后的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為每升0.8元。 4.征收機關、征收環節和計征方式。成品油消費稅屬于中央稅,由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進口環節繼續委托海關代征)。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成品油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環節在生產環節(包括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計征方式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價內征收。今后隨國家完善消費稅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將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到批發環節,并改為價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后,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納消費稅予以返還。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6.新增稅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掛鉤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財政通過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改革后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返還我省的交通資金,按照“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的原則,由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按時撥付。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廳另行制定。 (二)關于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1.國產陸上原油價格繼續實行與國際市場直接接軌。國內成品油價格繼續與國際市場有控制地間接接軌。國內成品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和適當利潤確定。當國際市場原油一段時間內平均價格變化超過一定水平時,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2.汽、柴油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1)汽、柴油零售實行最高零售價格。(2)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3)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汽、柴油供應價格,合理核定其批發價格與零售價格價差。(4)供軍隊和國家儲備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國家核定的出廠價格執行。(5)合理核定供鐵路、交通等專項部門用汽、柴油供應價格。 上述差價由省物價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3.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持續上漲或劇烈波動時,由省物價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汽、柴油價格進行適當調控,以減輕其對市場的影響。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價格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液化氣改為實行最高出廠價格管理。 (三)關于完善成品油價格調控配套措施。 1.石油企業要繼續發揮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作用,平衡好內部利益關系,保證市場供應。 2.完善相關行業價格聯動機制。地方鐵路貨運價格,根據上年國內柴油價格上漲影響鐵路運輸成本增加的情況,由鐵路運輸企業消化20%,其余部分通過提高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疏導,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具體幅度由省物價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出租車和道路客運價格,由省物價局分別會同省建設廳、交通廳根據油價變動情況,通過法定程序,決定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 3.完善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的機制。(1)種糧農民。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考慮給予補貼。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只增不減。各地要進一步核實糧食種植面積,完善補貼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種糧農民手中。(2)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林業、漁業。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上述行業增加的成本,由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補貼標準隨成品油價格的升降而增減。(3)出租車。在運價調整前,因油價上漲增加的成本,繼續由財政給予臨時補貼。(4)低收入困難群體。各地要綜合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繼續實行石油漲價收入財政調節機制,按相關規定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三、妥善解決改革的相關問題 (一)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交通征稽收費人員。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員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要按照轉崗不下崗、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的總體要求,由各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多渠道安置,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省交通廳要鎖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費人員數量,嚴格把關,防止突擊進人。 公路運輸管理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人員,以及個別市專職的小型機動車養路費征收人員,原則上分別在公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內部轉崗,加強公路、水路運輸管理。交通征稽系統人員按條件向交通運輸、稅務、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門分流。在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上述人員中,年齡大、工齡長的,可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前退休;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優補償。具體人員安置方案,將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的有關政策,由省人事廳、編辦商省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稅務等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撤銷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人員,按照《勞動法》、省政府《關于清理整頓道路收費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陜政發〔2003〕58號)有關規定,由同級政府妥善安置。 (二)同步推進原在“五費”中列支經費的事業單位的改革。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為交通建設和行業管理提供服務保障的單位以及有創收能力的技術型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核定其經費管理形式,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分級負擔。具體意見由省人事廳、編辦會同省交通廳、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研究改革后促進公路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成品油稅費改革后,普通公路及水路建設養護管理的籌資渠道和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省級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按照“五費”原有資金功能不變的原則,抓緊研究建立普通公路投融資新機制,促進我省普通公路健康發展。 (四)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各級物價、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監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油品市場監測和監管,堅決禁止成品油生產企業的非正常銷售成品油行為,嚴厲打擊油品走私、經營假冒偽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 四、切實做好改革的實施工作 (一)對確定撤銷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點,省交通廳會同省財政廳、物價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財務清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 (二)省交通廳要做好征稽和收費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隊伍思想穩定、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各項工作正常進行。同時,嚴肅紀律,嚴禁突擊花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實行后,省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交通廳等有關部門要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系,做好方案出臺的宣傳解釋工作,為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密切關注市場情況和社會動態,針對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前做好應對預案,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趙正永常務副省長任組長,洪峰副省長任副組長,周玉明、李明遠副秘書長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交通廳、建設廳、人事廳、編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監察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祝作利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省財政廳、交通廳、物價局各一名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改革工作的指導與協調,落實工作責任,督促各地、各部門做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各項工作。各市、縣政府也應成立工作機構。各級政府和省級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推進。 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用陜西 | 2009/01/16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乳品質量安全關系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管,促進奶業健康發展,任務極其繁重、極其緊迫、極其艱巨。《條例》在汲取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教訓,總結近年來奶業發展和管理工作,借鑒奶業發達國家乳品質量安全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對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乳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制訂了涉及生鮮乳生產和收購、乳制品生產和銷售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一系列質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并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是確保乳品質量安全和保障奶業健康發展的一部重要法規。認真學習貫徹《條例》,是規范乳品市場秩序,確保乳品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是幫助企業和農戶擺脫困境,保護奶業生產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貫徹中央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精神、全面建設現代奶業、重塑消費者信心的重要任務。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迅速將《條例》精神傳達到基層,抓緊制訂各項配套制度,確保在較短時間內使《條例》得到貫徹落實,促進全省乳制品市場快速規范,推動奶業發展再上新水平。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乳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一)嚴格監控生鮮乳質量,確保乳品源頭質量安全。 1.加大生鮮乳生產質量管理。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對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逐個登記備案并加強管理,指導奶畜養殖場按照《條例》的規定,切實做好飼料、獸藥等養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規范的養殖檔案。加強奶畜飼養管理和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引導奶農參照有關規程進行奶畜的科學飼養,生產符合質量要求的生鮮乳。嚴格按照免疫程序對奶畜實施強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標準的奶畜所生產的生鮮乳禁止出售。 2.規范奶站建設和管理。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根據當地的奶源分布情況,遵循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規劃設置生鮮乳收購站,依據《條例》要求,對現有生鮮乳收購站逐個進行登記、清理,符合《條例》要求的及時發放許可證,保證生鮮乳的正常收購,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 3.加強生鮮乳收購運輸質量管理。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強化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對生鮮乳運輸環節,要嚴格執行營運證明發放和營運單填寫等相關規定。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落實檢測經費,加強檢測能力建設,確保生鮮乳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順利完成。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鮮乳質量檢測制度,實行優質優價收購。引導生鮮乳購銷雙方簽署購銷合同,完善奶業利益聯結機制,保護奶農利益,穩定奶業發展的基礎。 (二)強化乳品生產環節監控。 各級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把好乳品生產企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對乳品原輔料進廠、生產流程、產品出廠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監督企業按照生產許可相關要求配備檢驗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監督企業對進廠原料和出廠產品實行批批檢驗;監督企業配備必需的檢驗檢測儀器和掌握檢測方法的人員或建立合法、固定的乳制品檢測渠道,防止未經檢驗的乳制品流入市場,杜絕不合格乳制品出廠;監督企業建立并實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對流通環節的問題乳制品按規定實施召回。 (三)強化乳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大乳制品生產經營主體資格清理和規范力度,嚴把乳制品市場主體準入關;監督乳制品經營者嚴格履行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制度、質量管理員制度、質量自檢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質量承諾制度等自律制度,嚴把乳制品質量市場準入關;加大乳制品市場日常規范管理和市場巡查力度;加強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處工作,依法查處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和不合格乳制品、無證無照生產經營乳制品等違法行為,凈化乳品流通市場秩序。 三、徹底整頓和規范乳品生產經營秩序 省政府決定,從即日起至2009年6月底在全省開展乳品質量安全專項整頓活動。專項整頓活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農業、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部門負責實施。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整頓;質監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整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進出口環節的整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流通環節的整頓;衛生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整頓;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制訂具體的實施工作方案,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密切合作,協同聯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頓中規范,在規范中提高,確保專項整頓取得實效。各地要結合專項整頓,積極探索并建立適合當地實際的、切實可行的長效機制,使全省乳品生產經營秩序有一個根本性的改觀。 四、嚴格實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監管部門要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對乳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要支持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建立健全乳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乳品質量安全。對乳品市場存在突出問題的市、縣、區,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此次專項整頓中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制假售假活動的政府、部門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要嚴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省政府將對各地貫徹落實《條例》和專項整頓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情況通報全省。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信用陜西 | 2009/01/16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促進經濟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保增長”十條措施和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九條措施,進一步加大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保持我省經濟發展平穩較快增長,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 當前,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蕩,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逐步顯現,世界經濟增長放緩,對我省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這次金融危機,既有挑戰和壓力,又有新的機遇。對陜西有沖擊,但沖擊比沿海發達地區要小;有影響,但陜西快速發展的態勢沒有改變;有挑戰,但存在許多加快發展的機遇;要看到,陜西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積累,完全有能力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帶來的挑戰。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對經濟形勢的分析判斷上來,進一步統一到中央的重要決策上來,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上來,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增強“保增長”的決心和信心,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的機遇,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九條措施,保持我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落實中央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努力實現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各項目標,關鍵在于全省各級政府要從組織領導、協調機制、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切實加強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增強新形勢下做好金融工作的能力,把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實到實處。要完善政府部門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高效快捷的政銀企對接機制,建立與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及時分析經濟金融運行形勢,促進項目與資金的有效銜接;要以調配政府資源為手段,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激勵約束功能,增強對銀行信貸的引導作用,保證貸款規模的較快增長。各金融機構要找準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著力點和切入點,努力保持全省信貸投放的持續、穩定、較快增長。 二、加大重大項目建設的融資力度,確保我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求 一是要努力確保2008年新增貸款規模達到1000億元,2009年新增貸款規模達到1300億元以上。各市、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金融機構信貸政策支持的重點,設計有效的貸款模式,通過爭取總行直貸和引進新的金融機構,開展銀團貸款、聯合貸款等業務,支持我省重大項目建設。二是利用好開行、農發行、進出口銀行的政策性貸款,積極爭取省外資金,增加信貸資金來源。三是推進省級投融資平臺改革,明確平臺市場定位,完善治理結構,將省級投融資平臺建設成為支持我省重大項目建設的重要力量。四是充分發揮現有地方城投公司作用,政府通過財政注資、劃撥資產等增信方式,不斷做實地方城投公司,提高城投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融資能力和管理能力。五是加強信托公司與省內大型企業集團的合作,大力開發適合我省基礎設施、支柱產業、優勢資源開發等領域項目的信托產品,爭取信托產品融資有較大突破。六是積極建立與國內大型保險總公司的戰略合作關系,開展保險資金與我省重大項目的投資對接活動,重點推介我省能源化工、軍工、裝備制造業項目,力促保險資金支持我省重大項目建設有實質性進展。 三、大力支持我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 實施“走出去”戰略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金融危機對我省經濟造成的影響,又是使我省優勢企業加快產品結構調整,拓展新興市場,搶占發展中國家市場的良好機會,各金融機構要創新融資方式,幫助和促進我省企業和產品“走出去”。支持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外向型企業創業園,通過開展信用證、進出口押匯、打包貸款、出口退稅貸款等多種融資方式,為創業園發展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要探索擴大中小企業出口融資擔保業務范圍,支持我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紡織品等有比較優勢的產品“走出去”。 四、努力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一是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擔保體系,以成立省級再擔保公司為契機,充分發揮十個市政府和楊凌示范區管委會背景信用擔保公司的功能,推動有實力的縣區積極組建擔保公司,努力形成功能互補、運行高效、分擔有序的省市縣三級擔保體系,引導銀行與擔保機構開展互利合作。二是支持建行、工行設立小企業貸款經營中心,支持浙商銀行設立小企業支行,簡化審貸流程,創新貸款模式和定價機制,擴大中小企業融資面。三是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科學設計信貸產品,開展供應鏈、融資鏈貸款,積極探索以股權、應收賬款、物權等為質押物的方式,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按照“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新模式,做好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集合融資券的申報發行工作,積極推進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工作,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比例。 五、加大對“三農”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為主體,民間資金為補充,政策性農業保險和期貨市場為保障的縣域金融體系。按照“新設、引進、延伸、改造、合作”的原則,不斷健全和完善縣域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從穩住農村資金、增加財政投入、吸引社會資金三個方面著力建立縣域金融的資金供應體系。制訂對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投放的考核辦法,探索建立對照新增貸款的數額給予一定比例獎勵的辦法,在制度安排和財政資金支持上,引導信貸資金流向農村,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創新融資模式,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對非經營性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由省市縣三級投融資公司組織資金實施;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以項目未來現金流和收益為擔保,通過政府增信,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和信貸資金參與建設。大力發展農村保險市場。支持商業性保險機構開發“三農”保險業務,鼓勵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代理“三農”保險業務,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范圍和規模。 六、力爭債券融資有大的突破 充分利用國家鼓勵加快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機遇,積極開展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融資,融資規模達到200億元以上,力爭達到250億元。一是重點支持延長集團、煤業化工、有色集團和陜重汽等一批企業或重大建設項目開展債券融資。依據債券發行條件分類排隊,通過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導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等行業中效益好、償債能力強的骨干企業和企業集團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債券融資力爭達到50-100億元。二是積極開展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發行知識的培訓,協助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募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爭取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有大的突破,力爭超過150億元。三是確定一批發行債券的后備企業,認真做好培育工作,重點支持他們通過剝離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做大資產規模,提高信用等級。 七、大力推動證券市場融資 2009年努力實現省內發行上市的企業達到6家,通過公司首次上市(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募集資金達到150億元以上,力爭突破200億元。一是加快企業上市步伐,重點支持西部證券、陜鼓動力、西電電氣、通達果汁、中航電測、漢川機床等6家企業首發上市,力爭全年首發上市實現融資150億元以上。積極推動煤業化工、榆天化、啟源機電、隆基硅、達剛股份等一批有實力、發展前景好,代表我省資源和優勢產業的企業上市工作,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積極引導扶持一批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高科技企業、中小企業通過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二是建立后備上市企業儲備庫,實現我省優質企業上市的梯次化,與上交所、深交所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加強對后備上市企業的整體規劃和培育指導,實現動態管理,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三是加強已上市公司再融資工作和ST類公司重組。主動幫助主業突出、經營狀況良好的績優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形式實現再融資。 八、積極培育建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力爭創投基金、產業基金設立有實質性進展 整合現有金融資源,積極創造條件,加快長安商業銀行的重組進程和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步伐,不斷推進農行和農信社改革,積極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加快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步伐,吸引國內外創投企業來我省投資,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轉化,形成“創投資金進入—企業發展—培育上市—資金退出—進入新項目”的良性循環,使創業投資逐步成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加大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溝通力度,以我省優勢產業集群為依托,做好鄂爾多斯陜西能源化工、西安閻良國家航空產業、西安航天產業、楊凌農業高科技產業等產業投資基金的申請設立工作,爭取早日獲批。 九、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 整合政府財政資金,改善生產性財政資金的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對信貸及其他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我省重點項目建設和民生富民領域發展。以財政出資或入股的形式成立政策性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擔保。為設施農業、養殖業、果業、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提供保險補貼,增強農戶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通過投保實現對農戶增信,提高其融資能力。財政出資建立涉農貸款或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準備金,以風險準備金對貸款發生的損失優先進行補償。以招標的方式選擇財政存款開戶行,撬動并鼓勵銀行將信貸資金投入到我省重大項目和主導產業的發展上。財政出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扶植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壯大,從而活躍我省創投市場,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十、切實加強災后重建信貸支持工作 各金融機構要增加對地震災后重建的信貸投放,優先滿足交通、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的信貸需求,保證資金及時到位。根據需要適時放寬受災地區分支機構的貸款審批權限,簡化信貸審批環節,采取延長貸款期限,下浮基準利率,提高抵質押率等優惠措施,設立中小企業重建貸款“綠色”快速通道,切實加強對災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損失嚴重但能恢復生產具有還款能力的企業,鼓勵銀行業機構實施貸款重組。要用好用足災后重建特殊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積極搭建融資平臺,引導各類資金投向恢復重建項目。大力開展災后重建大招商,吸引更多的國內外投資積極參與災后恢復重建。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信用陜西 | 2008/12/22
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陜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陜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范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為“小額貸款”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應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小額貸款公司要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場所變更應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四)擬任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人首先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被列入考察對象后,在縣級政府指導下,擬定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出資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總經理、主要部門負責人簡歷。 (二)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 (三)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要承諾自覺遵守國家及本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股東名冊等。股東名冊內容應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東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五)經出資人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級審核會議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機構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八)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九)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范圍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第八條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設區市政府復審后,上報省金融辦審定。省定擴權縣(市)直接報送省金融辦,同時抄報所在設區市政府。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持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通過省金融辦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經省金融辦批準后方可任職。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要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當地公安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省金融辦指定的銀行足額存入注冊資本金,并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必須選擇陜西省內一家銀行業機構作為合作方,簽署合作協議,報省金融辦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正式掛牌開業前一周,將注冊資金的三分之二從驗資賬戶轉入合作方銀行,剩余資金待小額貸款公司正常開展業務后再轉入合作方銀行。 第十三條 對于注冊資本金達8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且連續兩年盈利、凈資產收益率大于5%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在注冊地以外的市、縣開設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外發放小額貸款。 第三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組成實行主出資人制度。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省內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資產負債率50%以下、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此外,主出資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 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5%。其余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于200萬元。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對分散。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后,報當地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增資后主出資人、其余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新增單個股東的出資必須為貨幣資金,出資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兩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出資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所在地縣政府初審,報當地設區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內或對外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省內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應給與積極支持。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小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必須經省金融辦核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政府相關部門、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并要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制定穩健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要依照有關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自主評估和獨立決策,有權拒絕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貸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加強對貸款項目的跟蹤,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強化內部監控,防范道德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經濟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1%。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并委托合作方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須于每季第一周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省金融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規定程序接入信貸征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信息,并在信貸業務審批和管理中查詢借款人的信用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政府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三十八條 省金融辦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導各級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各級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好準入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驗,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查處,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省金融辦的批準文件同時作廢,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條 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設立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是否保留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六章 機構終止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信用陜西 | 2008/12/17
陜西省收費公路逃繳通行費稽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收費公路通行費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各類逃繳通行費行為,規范收費秩序,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陜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逃繳通行費行為(以下簡稱“逃費行為”),是繳費人在通行收費公路時,利用逃費工具或采取隱蔽方式及有組織性的逃費手段,欲少繳或逃繳通行費的行為。 第三條 收費稽查管理應充分運用司法、行政、經濟、教育和輿論等手段,發揮收費稽查、通信監控、服務區管理部門及公路運政、路政等組織機構的作用,密切與公安、交警、軍監、農業、糾風等部門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聯查機制。 第四條 公路收費單位應加強收費稽查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督、指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收費稽查管理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收費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組織開展有目標、有目的的打假堵漏活動。 第五條 公路收費單位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來信來電處理實行問責制,及時、妥善處理收繳矛盾和糾紛,取得社會理解和支持。 第六條 公路收費站應配足現場交通指揮、疏導人員,加強收費現場監督;發現利用逃費工具或采取隱蔽方式逃費時,應及時制止,并拆除逃費工具,努力提高收費車道均衡使用率,確保車輛安全、快捷通行。 第七條 公路收費單位指定機構及人員負責收費稽查信息的傳遞、溝通和調度管理,受理相關舉報和政策標準的解釋工作。遇重大收費稽查情況,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公路收費單位負責逃費行為的認定和查實,依規處理逃費車輛,并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稽查信息,制定管理對策。 第九條 公路收費經營管理者及收費單位的收費稽查管理人員應按照下列程序開展稽查工作。 (一)現場工作人員(包括收費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發現車輛有逃費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時間上報收費監控室; (二)依據現場調查取證情況,上報監控機構或路政機構要求協助查處; (三)稽查人員(至少兩人以上)查實后,當場向當事人(司機)指出具體違規違紀行為,并告知稽查理由和依據,填寫稽查處理意見書(附后);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并視其違規事實的情節輕重,按政策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五)攝取并整理留存稽查車輛的詳細文檔(包括車輛的逃費特征、現象、次數、金額和調查處理經過)及音像資料; (六)處理完畢,公路收費單位詳細記錄稽查車輛信息,及時、逐級報告收費稽查管理部門。 第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收費單位對具有以下逃費行為的車輛進行稽查,應做到文明服務、文明稽查,依法依規辦事。 (一)偽造或假冒軍警、鮮活農產品運輸等免費車輛、偽造或借用免費車輛牌證、偽造免費通行證卡、改變使用用途及車輛信息與免費政策或免費證件不符的逃費車輛;懸掛軍車號牌載重量超過10噸(不含10噸)的大噸位運輸車軍隊裝備的坦克等履帶式重裝備運輸車輛除外,特別是集裝箱車和貨柜車。 (二)使用逃費工具(即插螺絲釘、墊鋼板、遮擋光柵分離器、安裝液壓磅、千斤頂、氣囊或假軸、調換車頭、制造假車牌等)或采取其他隱蔽手段(即走S形、J形、半倒車、壓邊通行、反復碾壓車軸識別器造成多軸、稱臺上急制動、猛加油高速通過等),欲逃繳通行費的車輛。 (三)未持通行卡的無卡車輛;損壞、倒換、借用其他車輛通行卡的違規車輛;所持通行卡信息內容不全、與車輛實際信息不符等有“換卡”嫌疑的車輛;持有本站通行卡的U型車輛等(經查實屬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途中調頭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鄰近站的形成U形行駛的車輛)。 (四)交費義務人在交費前,采取更換牽引汽車、甩掛,進行貨物分合載等手段逃費的車輛。 (五)故意堵道、強行沖卡、毆打收費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經營管理秩序活動的人員,以及專業從事逃費的運輸組織和制(售)假、倒換通行IC卡或牌證(免費憑證)的團伙。 (六)屬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所列曾經有過逃費行為和具有逃費嫌疑的車輛。 第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繳費人出現第十條所述逃費行為的車輛,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第十條第一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計收通行費,并移交司法部門、當地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軍交運輸部門處理; (二)發現第十條第二項的,責令其拆除逃費工具設施后,重新計量后計收通行費; (三)發現第十條第三、四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計收通行費。繞城高速公路U型車輛,應綜合車輛出入口時間、圖像信息、服務區停車用餐、維修車輛信息及路政巡查等信息界定; (四)發現第十條第五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計收通行費;行為人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對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五)發現第十條第六項的,公路收費單位要密切注意有逃費嫌疑的車輛,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偷逃通行費;此前已證明有逃費事實的在逃車輛,視其逃費行為,按照上述款項追繳通行費。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建立逃費車輛登記制度。對繳費義務人出現第十條(一)至(五)項所述的逃費行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除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外,應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3條有關規定,可拒絕其通行收費公路。 (一)發現首次逃費車輛,應予以警告; (二)發現逃費車輛再次出現逃繳行為,可在10日內拒絕其通行管轄收費公路; (三)發現逃費車輛出現三次及以上逃繳行為的,每發現1次,追增1個月拒絕其通行收費公路的期限。 對發生在聯網收費高速公路上的逃費行為,各聯網收費經營管理者應及時向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中心提供相關資料,由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中心根據該資料和上述規定,作出拒絕通行聯網高速公路的決定。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收費單位發現偷逃車輛通行費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報告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組織、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二)造成收費設施、交通設施較大損壞的; (三)以暴力、威脅、嫁禍等手段妨礙收費稽查人員,路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的; (四)造成收費公路堵塞或管理工作不能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公路收費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參與偷逃車輛通行費,有下列行為的,除足額補交通行費外應按有關行政管理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所屬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一)未堅持文明服務、文明執法,依法依規辦事,造成有理投訴的; (二)未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虛報、偽造、篡改收費稽查信息的; (三)不按要求查處違規車輛或不按規定收費、未及時通知或不協助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營私舞弊,敲詐勒索等構成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公路收費單位應充分發揮協調職能,積極配合、組織區域內稽查工作;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信息等溝通渠道,積極宣傳收費相關政策以及收費稽查管理經驗;對查處逃費行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檢舉揭發他人偷逃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行為,或協助收回拒交、逃交通行費的個人或組織,應給予適當獎勵,并嚴格保密舉報人員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8/12/03
陜西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各級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第四條 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省本級和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各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預算單位預算由其所監管或所屬企業預算組成。 第五條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指一般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分級編制,逐步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根據條件逐步實施。 (四)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各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規模進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條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本省有關規定,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非經相關程序,不得改變。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批主體,負責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審批事宜。省人民政府審查省本級和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及省本級和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和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批準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重大調整方案。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制(修)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報表;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決算草案,監督和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各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負責研究制訂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根據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管理、國有資本投入、資本運營和資本收益等方面內容編制本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提出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一條 企業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執行單位。各企業負責編制本企業財務預(決)算,執行下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落實經濟責任和獎懲措施,確保預算的順利實施和完成。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支出組成。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我省經濟發展的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對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追加資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圍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經省政府批準,可部分用于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和本級政府要求和安排,確定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收支科目、報表格式、編報方法等具體事宜。 各預算單位按照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部門部署,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具體布置和監督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商國資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組織上交。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及時、足額直接上交財政,不得擅自截留、抵減或緩繳。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使用單位在經批準的預算范圍內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審查后,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管理預算資金,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各預算單位及企業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應定期或根據需要進行檢查、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分析報告或執行情況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順利實施。 第十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各項支出應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法律法規制度變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等,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較大困難,確需調整的,企業應及時向其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后,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 第二十二條 各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經審計后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合并匯總編制各預算單位的財務決算報告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決算報告經本級政府審查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批復給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以批準后的決算為準,組織企業調整相關決算數據和有關財務賬目。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預算單位、企業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各預算單位要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造成國有資本權益損失的,各預算單位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隱瞞、挪用、非法轉移、拖延繳納、騙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信用陜西 | 2008/11/21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程序,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247號)和《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07〕4號)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條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主要特征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二)屬地管理。非法集資案件查處實行屬地管理,涉案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處。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權限,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法處置。 (四)及時果斷。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五)協作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六)積極穩妥。省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穩妥地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 本操作流程為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規范,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制訂本轄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或組織領導機構(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制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目標和規劃。 (三)制定完善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業技術標準。 (四)負責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和風險排查。 (五)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認定、查處和處置善后。 (六)組織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預防和處置因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八)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信息統計和重大情況的上報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有關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 (三)組織、協調對處置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議。 (四)組織開展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性質認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一)基本職責: 1.負責對非法集資案件處置提供法律政策、處置預案、處置善后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指導。 2.建立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制度。 3.完善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 4.做好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 5.負責調查核實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6.對需要認定的非法集資案件性質進行行業認定。 7.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查處取締和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聯席會議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1.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媒體對涉嫌非法集資宣傳的管理;組織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對證據確鑿、危害嚴重的非法集資案件依法予以報道,營造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的輿論氛圍。 2.公安機關: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3.財政和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財務監督等工作;稅務部門要協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稅收繳納方面的有關線索,及時查處涉嫌非法集資企業違反稅法行為,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稅務監督等工作。 4.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的金融資產依法進行監測;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對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查處與取締等工作。 5.工商部門:加強對媒體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非法集資活動的違法廣告;依法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監管;依照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對非法集資的企業予以處罰等工作。 6.人民法院:負責非法集資案件的受理、審判和執行工作;對非法集資案件審理活動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適時制訂司法解釋;積極參與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需要協調的事項;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宣傳工作;為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等工作。 7.檢察機關:依法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積極參與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需要協調的事項;為非法集資案件辦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和指導等工作。 (三)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根據聯席會議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成員單位以外的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共同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條 監測預警實行省級人民政府主導,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做好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制度,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通過單位或個人舉報、新聞監督、日常監管等方式,監測預警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各類信息。 第十二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采集登記制度,對各類涉嫌非法集資活動信息進行搜集整理。 (一)重視單位或個人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舉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等舉報方式和渠道,認真受理來信、來訪、來電,及時做好登記等工作。 (二)建立審讀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發布的廣告、宣傳等經濟活動信息進行監測、跟蹤和分析,從中發現、識別和判斷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信息和線索,根據需要及時通報新聞單位進行正確輿論引導。 (三)在行業履職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的,應做好工作記錄,收集和保全相關證據。 (四)認真處理上級機關、聯席會議、相關單位或異地政府通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除處理來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外,還要負責做好與部際聯席會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報告、通報和交辦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直接按規定程序處理單位或個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根據實際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條 案件受理實行屬地管理,由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 第十六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登記制度,確定部門及人員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不屬于非法集資性質的舉報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終結受理結論,并向舉報人回復。 (二)對管理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受理。 (三)對案情復雜或超出部門管理權限的,由行業主(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和處置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 (四)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行業主(監)管部門直接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工作,根據行業主(監)管部門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情況報告,及時組織公安、工商等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研究處理意見。 (一)對不屬于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牽頭作出終結受理結論。 (二)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確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三)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發現線索或接到舉(通)報后,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督導各相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及時開展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對案情單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成立聯合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聯合調查取證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主要由公安、工商、稅務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參加。 (二)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調查內容、調查重點和人員安排等。 (三)實施調查取證。調查組應做好涉案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證據資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對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將有關調查材料、案卷等資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行業執法調查和專項調查兩種方式。 行業執法調查以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工商、稅務機關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調查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專項調查以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對涉嫌單位或個人資金運作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二)集資方式、數額、范圍和人數。 (三)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合同兌付、納稅情況。 (四)高管人員及家庭成員構成、主要社會關系。 (五)涉嫌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 (六)涉嫌單位或個人的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七)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等。 調查中對涉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市場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評價,為定性處置工作提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 在案件調查取證期間,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進行動態監控,防止抽逃、轉移、藏匿資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工作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案情復雜,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第六章 立案偵查 第二十七條 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主辦,行業主(監)管部門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偵查的組織領導,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報案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并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需相關主(監)管部門配合的,可商有關部門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協調。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區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由上級公安機關負責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負責協調。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偵查重大案件過程中認為需檢察院、法院提供業務支持的,可直接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協商。 第七章 性質認定 第三十二條 性質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進行認定。 第三十三條 對于法律規定明確、性質無爭議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安、司法機關可依職權直接認定和處理。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認定意見的,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根據證據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可依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直接作出性質認定。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對以下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進行性質認定: (一)聯合調查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但行業主(監)管部門難以定性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上報的認定申請。 聯席會議在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行業技術標準認定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認定,有關部門依法出具認定結論。 第三十六條 對于重大且跨區域的非法集資案件,省級人民政府難以進行性質認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07〕4號)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性質認定意見一般應在收到性質認定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八章 處置善后 第三十八條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條 除第三十九條所述案件處置方式外,非法集資案件一般處置程序為: (一)成立專案組。 (二)制定處置方案。 (三)公告取締。 (四)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 (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七)集資款項清退。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專案組可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資金核查、債務清償、偵查保衛、宣傳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組。 第四十二條 專案組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處置原則、紀律要求和突發事件處置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明確處置非法集資債權債務清理清退主體。 (一)有行業主(監)管部門、掛靠單位、組建單位或批準單位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上述單位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 (二)沒有行業主(監)管部門、掛靠單位、組建單位或批準單位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條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債權債務申報、登記、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告債權債務申報事宜。 (二)接受債權債務的申報。申報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集資合同、收款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債權債務申報手續。 (三)專案組對債權人身份、集資數額等資料進行甄別確認,并逐筆登記集資數額。 第四十六條 專案組應做好集資群眾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十七條 專案組應指定或聘請中介機構對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審計,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專案組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等方式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條 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后剩余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協調有關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歸并清退資金。 (三)實施清退。 第五十一條 對跨省(區、市)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司注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公司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公司注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積極配合并負責做好本轄區工作;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區、市)案件,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區、市)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條 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省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處置群體性事件。 第五十三條 處置工作完成后,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形成處置報告。處置報告主要包括:案件線索、被處置對象基本情況、調查取證及性質認定情況、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處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等。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中,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如發生突發事件,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對于失密泄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操作流程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信用陜西 | 2008/11/11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建設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規劃和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是應對突發災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的經驗證明,緊急疏散和安置受災民眾已經成為政府處置突發災害事件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 我省地形地貌和地震地質構造復雜,城鎮人口密度較大,一旦發生地震、洪水等重大災害,大量群眾需要疏散和安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城鎮整體防災功能與現代化建設不相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我省除西安市在2004年試點建設了3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外,其他各市尚無一處應急避難場所,無法滿足防震減災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十一五”期間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及中國地震局《關于推進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意見》等法規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經驗教訓,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快推進我省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改善民生;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精心組織,扎實推進。通過在大中城市試點,逐步在全省各城鎮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加快富民強省步伐。 二、規劃建設原則 (一)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各市、縣、區要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納入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十一五”期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中統籌考慮,結合人口密度和分布等實際,在規劃建設或改擴建廣場、公園、綠地、體育場館、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時,充分考慮應急避險需求,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平災結合、物盡其用。 (二)安全實用、標準規范。參照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進行避難場所選址,設置標志,配備供水、供電、應急廁所等設施,建設標準、安全、實用的應急避難場所。 (三)政府領導、分步實施。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規劃要求分步實施、逐步推進。 三、規劃建設目標和任務 (一)目標。 “十一五”期間,全省各設區市和楊凌示范區要各至少建設一個應急避難場。 “十二五”期間,20萬人口以上城市在市區至少建成3個應急避難場所,有效應急避難場所總面積至少達到15萬平方米,滿足30%市區人口應急避險需求;百萬以上人口城市在市區至少建設10個應急避難場所,有效應急避難總面積至少達到100萬平方米,滿足40%市區人口應急避險需求;每個縣城至少建成1個應急避難場所,滿足30%城鎮人口應急避險需求。 2020年,全省城鎮逐步建設能滿足70%人口應急避險需求的應急避難場所。 長遠目標:最終達到人均避難場所面積2.5平方米的目標。 (二)“十一五”期間建設任務。 “十一五”期間西安、寶雞、咸陽、渭南、漢中市共試點建設6個應急避難場所。 寧強、略陽、勉縣、陳倉4個地震重災縣(區)和36個受災縣(區),在恢復重建過程中,根據城鎮的建設規模,利用現有公園、廣場、綠地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各市、縣、區要根據本地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嚴格執行新的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確保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真正成為安全、可靠的應急避難場所。 其他設區市在做好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示范項目的基礎上,按規劃目標逐步推進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四、規劃建設要求 (一)分級建設,規范安全。規劃應急避難場所可根據場地面積、設施功能、條件等進行分級,建成滿足不同避難需求的應急避難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 21734—2008),應急避難場所選址要盡可能在居民區、辦公區、商業區等人群集中和居民可順暢通達區,避開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處及易發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區域,在設置明顯標志的同時劃分功能區、配備相關應急生活設施。 (二)建立機制,保障投入。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以市縣財政投入為主,建立穩定的建設經費投資渠道,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探索應急避難場所援建機制,鼓勵企業和社會各界援建應急避難場所,形成多種形式的建設投資渠道,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投入保障機制。 (三)加強宣傳,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引導,組織群眾參與突發災害事件防范、救助等演練活動。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宣傳應急避難場所的功能和作用,使之家喻戶曉,以提高廣大民眾應對突發災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因地制宜,防止一哄而上。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把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杜絕不顧客觀實際、一哄而上的面子工程,切實規劃建設好應急避難場所。 (五)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建設、民政、地震等部門要做好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立項、審批、施工建設、工程驗收等工作,地震部門同時應做好相關備案工作。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共同規劃建設好應急避難場所。 五、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消防、水利、林業、地震、氣象等部門,按各災種應急預案,制訂居民應急疏散、安置方案,編制居民應急避險宣傳手冊,充分發揮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和作用。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避難場所主管單位制訂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應急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滿足緊急情況下民眾應急避險需求。 (三)強化應急避難場所信息化管理,民政部門要建立轄區內應急避難場所數據庫。 (四)各地政府應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納入應急檢查工作內容,以確保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建設任務的落實。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信用陜西 | 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