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檢查、考評獎懲等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依法行政監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依法行政工作,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領導本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對本系統下一級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對本系統下一級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和落實依法行政監督的相關制度; (二)負責制定依法行政監督的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指導交流、督促檢查; (四)協調有關部門或機構做好依法行政監督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權限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依法行政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六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依法行政領導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依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依法行政重大問題的研究解決情況; (四)依法行政統計和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檢查情況; (六)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情況; (七)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評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問責的情況。 第七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決策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大決策集體決定、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反饋、責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規范運行; (二)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政府與所屬部門之間的決策權限是否明確; (三)行政決策權是否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使; (四)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是否經過專家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向社會公布或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行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規定報送上級機關備案; (四)對下級行政機關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進行嚴格審查,對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處理; (五)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有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機構或組織及其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情況;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執法依據,及時學習宣傳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無適用已修改、廢止、失效的法律依據的情況;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執法職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有無權責不清、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未予追究責任的情況; (四)是否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立案、回避、調查、聽證、決定等程序,有無嚴重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五)是否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有無行政執法文書不統一、不規范的情況; (六)是否建立行政執法職權爭議協調機制,有無職能重疊、職權交叉得不到解決的情況。 第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有無越權行政以及隨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剝奪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情況; (二)是否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并糾正違法行為,有無因行政不作為損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對人利益和導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 (三)是否維護政府公信力,有無隨意撤銷、變更生效行政決定的情況; (四)是否嚴格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有無該受理不受理、該審查不審查、該裁決不裁決的情況;有無拒不執行上級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的情況;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有無拒不應訴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的情況;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查處機制,有無推諉、敷衍、拒不查處投訴舉報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編制及更新本機關信息公開目錄的情況; (二)涉及公眾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況;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信息的情況; (四)本機關執法依據、執法人員、執法職權、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的公開情況。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除本章其他條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轉變政府職能的情況; (二)依法設置機構,理順行政管理體制的情況; (三)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情況;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綜合執法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的情況。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 依法行政監督主要采取全面檢查、專項督察、重大問題調查、統計分析、審查依法行政工作報告等方式。 第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實、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項的辦理進行督察。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在依法行政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全面檢查、專項督察、重大問題調查的建議,經本級機關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對依法行政的全面檢查、專項督察、重大問題調查,應當組成檢查組、督察組、調查組。 檢查組、督察組、調查組可以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等方式掌握情況,查清事實。 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檢查組、督察組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并向派出檢查組、督察組的機關報告檢查、督察情況。 第二十條 調查組應當將依法行政重大問題的調查結果報告派出調查組的機關,并提出處理建議。 涉及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建議。 派出調查組的機關應當對調查組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核,并及時作出決定;超出本機關處理權限的,報有權機關決定。處理結果需要公布或向有關方面反饋的,應當及時公布或反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依法行政情況統計制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設計、發放、收集依法行政情況統計報表,對下級機關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調查、分析。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年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同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由法制工作機構代表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受理和審查。 第四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依法行政考評指標,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年度考評。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對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年度考評。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評納入本級政府和本系統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統一進行。 第二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考評結果應當進行通報,或者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一)對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檢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務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 (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力,執法崗位及責任不落實的; (五)依法行政考評未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管轄權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行政首長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重大行政決策沒有廣泛聽取意見或經過法定程序的; (二)行政職權爭議協調解決不及時,導致行政執法秩序混亂的;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的; (四)沒有執法資格的機構或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五)對投訴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六)對應予追究責任的人員不予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下級行政機關不執行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監督處理決定的,由有管轄權的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執行;拒不執行的,由有管轄權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行政首長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三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監督中發現下級行政機關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行政行為監督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7/11/23
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07-2016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方針和基本要求,結合陜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編制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年規劃。 一、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戰略任務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加快建立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信用服務體系為基礎、以信用監管體系為保障、以信用文化為支撐的陜西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對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規范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社會,樹立誠信形象,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建設西部強省,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省信用體系建設有了良好開端。黨的十六大以來,省委、省政府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度重視,把打造“信用陜西”作為增強我省綜合競爭力的一項戰略舉措。省政府發布了《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對社會共享公共信息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社會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進展順利,“陜西省公共信用數據交換中心”網絡平臺搭建完成,由20多個部門參與聯建共享的“信用陜西”網站開通運行。先后成立了陜西省信用協會和陜西省信用建設促進會,開展了創建誠信社區、誠信行業和信用鄉鎮、信用企業、信用農戶活動。全省信貸征信系統率先起步,個人信貸征信系統已采集全省1087萬個自然人的基礎信息、結算賬戶信息和貸款、信用卡信息;企業信貸征信系統采集了11.43萬戶企業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信貸信息,促進了金融生態環境改善。行業信用建設取得一定進展。公安系統以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為契機,建成了全省人口信息系統;工商、稅務、質監、海關、勞動保障等部門,初步建立了企業信用檔案及行業內部信用評價和分類管理制度;其他部門在行業信用制度建設和信用信息采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嘗試。這些為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目前,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尚處在起步階段,與國家的基本要求和國內發達省市信用體系建設進展程度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對信用體系的需求相比,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和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相關的法規制度尚不完備,法制環境尚不完善,嚴重制約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二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政府公信力亟待增強,缺乏統一有力的領導,難以整合和優化各方面的信用資源。三是行業信用建設進度參差不齊,信用信息標準不盡統一,公共信息開放度低,信用信息未能實現充分共享和有效利用。四是高效的監管體系和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運行機制尚未形成,缺乏激勵和懲戒的有效手段。五是市場主體防范信用風險的意識不強,全社會信用意識還相當淡薄,信用文化普及任務艱巨。六是信用市場需求不足,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緩慢,信用服務機構經營舉步維艱。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惡意拖欠和逃廢銀行債務、逃騙偷稅、商業欺詐、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現象屢禁不止。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難得的機遇。今后十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陜西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建設西部強省的關鍵時期。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省國民經濟將保持持續快速發展態勢,帶動社會信用需求不斷增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分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這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重要、最現實的機遇。同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全面推進,特色優勢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加速成長及風險防范對信用制度的依賴將逐步加深,有利于不斷完善和健全信用法規體系。隨著市場化、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信用交易方式將更加廣泛,有利于加快發展信用服務體系。隨著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個人信用消費將較快增長,有利于信用服務產業規模擴張和信用文化普及。國家標準委將我省列為全國信用建設標準化試點省份,有利于加快推進信用標準體系建設。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為信用管理和服務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守信受益、失信懲戒放大效應將更加明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戰略性基礎工程,事關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西部強省的全局。必須充分認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進一步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抓住機遇,加強協調,全力推進,開創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新局面。 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與實施步驟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緊緊圍繞建設西部強省的總目標,按照以道德為支撐、以產權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方向,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信用立法進程,著力推進信用服務體系、信用監管體系和信用文化體系建設,逐步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樹立“信用陜西”的新形象,促進陜西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從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際出發,充分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推動和示范作用,切實履行制定法規、整合資源、培育和監管市場的職能,促進守信受益與失信懲戒聯動機制的形成。同時,切實發揮市場對信用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堅持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鼓勵和支持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獨立、公正、自主經營,規范有序地推進市場化運作。 ——堅持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協調推進,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合力。同時,以健全公安、司法、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努力在行業信用建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和信用服務業培育三個關鍵領域率先實現突破。 ——堅持完善法規與嚴格監管相結合。嚴格執行依法建設的要求,把法規制度建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全過程,確保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監管依法進行。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監管責任,嚴格市場準入,依法規范信用服務行為和市場秩序,促進信用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堅持有序開放和維護安全相結合。明確規定信用信息開放的對象、程序和范圍,依法逐步有序開放。同時,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信息安全的關系,做到既有利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又切實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堅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發展目標。 今后十年,陜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的目標是:在西部率先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具有陜西特色、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信用法規規章比較完善,信用信息記錄共享機制比較健全,信用服務體系形成完整業態,信用監管基本到位,個人信用素養、企業信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顯著提高,社會信用環境明顯改善,“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社會風尚基本形成。 信用法規規章比較完善。以信用信息采集整合,信用產品使用,失信懲戒三個環節為重點,形成支撐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基本制度框架。充分利用信用建設標準化試點的機遇,率先形成完整、科學的征信技術標準體系及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標準體系。 信用信息記錄共享機制比較健全。在完善行業信用記錄的基礎上,基本建成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形成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機制。 信用服務體系形成完整業態。到2016年,全省具有較大規模的行業信用數據庫達到20個,聯合征信系統企業入庫率達到90%,擁有較為完整信用記錄的個人入庫人數達到2000萬人,查詢網點達到3000個左右。全省各類具有一定規模的信用服務機構達到20家左右,其中在全國有影響的信用服務機構2-3家。信用服務業年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左右。 守信受益,失信懲戒聯動機制發揮有效作用。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個人的社會信譽度上升,獲得較多的政策優惠和服務便利,商務交易成本不斷下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的社會信譽度明顯下降,受到政府監管力度明顯增強,失信經濟成本明顯上升。 信用文化深入人心。覆蓋政府、企事業、個人的誠信創建活動廣泛開展,誠實守信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準則和市場規范。公務員和企事業干部信用培訓累計達到10萬人次,其中企業信用管理崗位培訓2萬人次;培養高層次信用專業人才1000人。 (三)實施步驟。 ——重點建設階段(2007-2009年)。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抓好關鍵領域的重點工作,初步形成陜西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成立省級信用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建立信用監管體系。制定信用體系基本法規規章,建立信用標準體系。完善公安、工商、稅務、質監、海關、勞動保障等重點行業信用管理系統,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務資源,啟動企業聯合征信和個人聯合征信。培育信用服務市場,扶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開展信用知識普及宣傳活動,大力營造社會信用文化氛圍。 ——全面推進階段(2010-2012年)。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加強各領域的工作,完善和強化信用體系運行機制。進一步推進信用制度建設,完善信用配套法規規章。全面拓展行業信用建設,完善和健全企業、個人兩大聯合征信系統。著力發展信用服務產業,壯大信用服務產業規模。加強信用監管體系,完善守信受益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構建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初步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會氛圍。 ——鞏固提升階段(2013-2016年)。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薄弱環節,進一步理順關系,形成體系完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繼續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形成比較完備的信用法規體系。大力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提高信用服務的質量和效益。強化信用監管,創新信用產品和信用服務。加強社會各個征信系統的協調配合,實現各系統的互聯互通。 三、建立健全社會信用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 信用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是社會信用制度確立的基礎,也是社會信用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障。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際需要和進程出發,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競爭,有利于公共服務與監管,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逐步健全由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組成的結構協調的信用法規體系,建立完整、科學的信用標準體系,為促進信用信息開放,規范信用服務市場秩序,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提供制度性安排和依據。 (一)抓緊制定重點法規規章。著眼于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當前需要和長遠發展,首先要在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與使用、企業和個人征信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監管方面,抓緊制定相關政府規章,并逐步上升到法規層面。一是制定《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與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方式、共享范圍、查詢程序、安全保密和監管責任,規范數據指標和技術標準;二是制定《陜西省企業征信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個人征信管理辦法》,明確信用信息的采集途徑、主體資格、披露方式、使用范圍、監督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規范征信行為,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三是制定《陜西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明確信用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條件和運營規則、從業人員資格,以及信息失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范信用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促進信用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不斷完善社會信用法規體系。緊密跟蹤國家信用法制化建設進程,借鑒發達省市的有益經驗,根據全省社會信用體系的實際,及時補充、修訂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相適應的管理條款和規定,同時逐步研究制定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用評級、失信懲戒等相關方面的配套法規和規章,不斷完善信用法規體系,加快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 (三)加快信用標準體系建設。以國家信用體系建設標準化試點為契機,依據實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開放性的原則,以主體標識、指標內容、數據格式、信息分類、技術編碼和安全保密等為主要內容,在全國率先建立征信技術標準體系。同時,根據商業市場和資本市場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需要,制定全省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指標、評價標準、評估規程及信用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標準體系。 四、大力推進行業信用建設 行業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企業和個人自律,形成有效市場約束的關鍵環節。針對市場經濟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要以完善公共安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全面推進行業信用建設。 (一)明確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是本行業信用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規范化和標準化的要求,在履行行政執法、市場準入、資質認證、專項審批、年度審驗、人事備案等監管職能中,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行內部信用分類管理,健全負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水平。 (二)穩步推進金融業信用體系建設。在信貸征信系統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證券業、保險業及外匯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統,加強協調與合作,逐步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促進金融業信用信息的整合與共享,推動金融安全區建設。信貸征信機構要依法采集企業和個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務。 (三)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國稅、地稅、海關等部門要依托“金稅”、“秦稅”、“金關”管理系統,以企業和個人偷逃騙稅記錄為重點,完善納稅人信用數據庫,健全納稅信用信息收集、評價、獎懲、公示體系,促進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條件成熟時,建立納稅統一征信平臺。 (四)提高合同履約信用管理水平。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部門要建立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依法加強對合同履約的監督,提高履約率。要實行合同履約備案和重大合同鑒證制度,建立合同履約信用記錄,依法打擊合同欺詐行為。 (五)加強產品質量信用管理體系。質監部門要依托“金質”管理系統,推動企業產品質量記錄電子化,完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加強企業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管理,定期發布產品質量信息,加大對不合格產品銷售的懲戒和曝光力度。組織企業開展創名牌活動,推動企業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六)強化公安和工商等基本信用信息管理。公安部門要在完善公民身份證和戶籍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健全全省個人基本信息數據庫;結合經濟案件偵查,建立企業和個人相關信用記錄。工商部門要在結合登記注冊、年度審驗和日常監管工作,完善企業基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加大對違規經營及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健全企業信用記錄。 五、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企業和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是信用服務體系的重要載體。根據信用信息共享和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設立陜西省聯合征信中心,與陜西省信息中心合署辦公,依法開展全省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加工、處理、查詢及相關服務。聯合征信中心要重點建設“一個平臺、兩大系統”,逐步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開發利用。 (一)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臺。充分利用我省公共信用數據交換中心的現代化信息網絡優勢,按照安全、高效、可靠的信用信息交換標準和規范,建立以信用信息采集、提取、分類、存儲、傳輸、共享為主要內容的征信數據平臺,聯接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實現各部門與數據交換中心,各部門之間信用信息動態交換和開放共享。依托征信數據平臺,組成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征信理事會。 (二)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和企業基本信息為基礎的企業征信系統。依法歸集、整合全省公安、工商、稅務、質監、藥監、勞動保障、財政、海關、商檢、商務、物價、環保、國資、民政、安監、信息產業、建設、交通、司法、旅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科技、文化、出版、廣電等部門及各行業組織數據庫擁有的企業信用信息,以組織機構代碼和企業基本信息為基礎建設和完善企業征信系統。 (三)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個人征信系統。以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在職職工等人群為重點,依法歸集、整合全省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工商、稅務、建設、民政、司法、教育、房管及各類公共事業部門數據庫擁有的個人信用信息,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建設和完善個人征信系統。 (四)強化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和開發利用機制。省市各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行業組織要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省聯合征信系統,指定專人負責,按照全省統一的征信技術標準,在規定時間依法向聯合征信系統提供和更新有關信息。聯合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統管理和維護,運用數字安全認證技術,依法向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同時,進一步辦好“信用陜西”網站,及時向社會提供和披露相關信用信息。根據市場需要和發展狀況,聯合征信系統的增值服務可通過國有單位投資和特許經營,適時轉為企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逐步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 六、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產業 信用服務產業的發展程度是衡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志。適應市場化、國際化加速推進的新形勢,必須大力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積極發展信用服務機構,鼓勵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促進信用服務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一)大力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信用產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在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資質認定、政府采購、財政支持、項目審批、項目招投標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點環節,率先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并逐步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范圍。金融機構要在信貸審批、信用擔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動使用外部評級等信用產品和征信服務。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在商品采購、產品銷售、簽訂合同、項目承包、對外投資合作、招投標等商業活動及高管人員招聘中,積極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以降低交易風險。加快推行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擔保、貸款一體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積極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支持具有較高執業資質和道德水準的信用服務機構發展征信調查、信用評級、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商賬追收、信用保險和國際保理等綜合業務,打造信用服務品牌。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信用服務機構,帶動我省信用服務產業優化升級。 (三)推進信用產品開發和創新。引入競爭機制,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適應市場需求變化,增加研發投入,建立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增強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市場創新能力,對信用信息進行深度開發,提供有特色、多層次、多樣化、高質量的信用產品。信用服務機構要建立企業內控制度,確保信用產品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監管體系 有效的監管是社會信用體系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要按照統一領導、綜合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強化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逐步形成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企業內控“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監管體系。 (一)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政府要塑“誠信政府”形象,堅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依法行政。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依據監管對象的信用狀況,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信用好的企業和個人,在市場管理、專項審批和公共服務中,給予政策優惠和便利;對信用差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進行重點監管,嚴格稽查審核,實施行政懲戒。同時,將失信企業“黑名單”及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結果,向社會依法披露,使失信者對一方的失信轉化為對全社會的失信,實施市場懲戒。對觸犯法律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失信者法律責任,實施司法懲戒。建立企業失信行為投訴制度,政府部門要依法應訴處理失信行為,并將處理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類授信機構,要通過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形成互聯互動的監管網絡和對失信者的社會聯防,使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二)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守信約束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商會、協會的作用,深入開展誠信承諾活動,制定從業規范和行業自律公約,開展職業資格認證和道德教育,促進行業守信自律。 (三)加強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內控機制。推動各類企業完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自身及交易方信用檔案,設立信用管理崗位,增強防范與控制信用風險的能力。引導企業主動、準確向社會提供自身信用信息,鼓勵企業在采購、銷售、招投標、投資合作中使用信用產品,提升企業的社會信用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四)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獨立、客觀、公正是信用服務行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依法嚴格市場準入,實行從業資格認證和年審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市場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濫用信用信息。 八、大力推進社會信用文化建設 信用文化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要著眼于提高公民誠實守信的道德素養,以宣傳、教育、培訓、信用創建活動為抓手,推進社會信用文化建設,確立“明禮誠信、恪守信用”的現代信用理念,努力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大力開展信用文化的宣傳和普及活動。按照《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以“八榮八恥”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要求,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廣泛深入地進行以誠實守信為內容的主題宣傳。有關部門要制訂計劃,定期開展信用文化宣傳活動。“信用陜西”網站要開設專欄,全面、系統地宣傳信用政策,傳播信用知識,推廣信用建設成果和經驗。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要通過宣傳欄、板報、櫥窗、報告會、知識競賽等形式宣傳普及信用知識,增強全民誠信意識和維權意識,引導公民自覺監督和抵制各種失信行為。 (二)全面加強誠信教育和培訓。各類大中小學校要結合道德教育和素質教育,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青少年的信用價值觀和道德觀。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要把誠信教育納入培訓計劃,提高廣大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領導的信用認知水平。搞好企業信用管理崗位培訓,探索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崗位認證機制。 (三)深入開展誠信創建活動。進一步開展“守合同重信用”、“誠信納稅”、“誠信興商”活動,繼續推進“誠信社區”、“誠信行業”和“信用鄉鎮”、“信用企業”、 “信用農戶”創建活動,組織開展以“共建信用陜西、爭做誠信公民”為主題的活動周、活動月,讓信用文化進校園、進社區、進村鎮、進單位、進家庭,努力提高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意識。舉辦“信用陜西”高層論壇,推廣企業信用建設成果。 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的系統工程,必須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動員和發揮各方面的力量,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順利進行。 (一)切實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省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統籌協調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成立陜西省信用管理辦公室,作為聯席會議常設辦事機構和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省信用辦要在聯席會議的領導下,抓緊擬訂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方案,協調、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依法對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服務市場實施監管。各設區市、各部門要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部署,明確任務,精心組織,積極推進。 (二)充分發揮政府在信用建設中的主導和示范作用。各級政府部門要按照決策科學、監督有力、服務周到,行為規范、公正透明、廉潔高效、言而有信,言行一致的標準,大力加強政府信用建設,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從而帶動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在政府采購、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招投標等社會較為敏感的領域,以及食品醫藥、醫療、房地產、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政府部門要堅持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履行職責、兌現承諾,自覺接受監督。要加強公務員誠信考核,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并將公務員信用狀況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的重要條件。 (三)大力培養信用專業人才。將信用專業人才列入我省“急需人才”目錄,制定培養計劃和工作方案。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要求,大力開展信用管理職業教育。面向社會培養各級信用專業人才,重點解決行業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信用人才不足問題。選擇具備條件的高校,開設信用管理專業,培養高層次信用專業人才。 (四)積極籌措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資金。各級政府要將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和金融機構對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支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民間資本、風險投資進入信用服務市場,形成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以滿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資金需要。
信用陜西 | 2007/10/17
《陜西省質量檢驗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規范檢驗市場,提高檢驗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質量檢驗機構,是指通過檢測、監測、測試等活動,經計量認證考核合格,可以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技術服務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質量檢驗,是指質量檢驗機構按照規定的技術程序和方法,確定檢驗對象的特性、性能、狀況或者其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檢驗以及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質量檢驗,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質量檢驗機構和人員的正常檢驗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衛生、公安、司法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質量檢驗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 省交通、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衛生、公安、司法行政、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相關質量檢驗機構的資質確認工作。 第七條 鼓勵質量檢驗機構采用先進技術,實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從事質量檢驗。 對在質量檢驗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個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質量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授權或者確認質量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事質量檢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設立。 第九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充分利用現有檢驗資源、提高整體檢驗能力的原則,合理設置、授權或者確認質量檢驗機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設置、授權或者確認質量檢驗機構時,應當征求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質量檢驗機構,應當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考核合格,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 第十一條 申請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人員、檢驗人員; (三)有與其從事的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儀器設備和設施等; (四)有完備的質量體系; (五)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應當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決定受理的計量認證申請,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考核評審工作;考核合格的,應當在評審報告完成后十五日內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名稱、檢驗能力范圍、檢驗項目范圍、《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編號及有效期限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質量檢驗機構適用的檢驗標準、設施和環境條件等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就其發生變化的事項申請計量認證。 質量檢驗機構新增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檢驗能力的,應當就其新增檢驗能力申請計量認證。 第十四條 質量檢驗機構可以設立代表處、辦事處等形式的分支機構,從事與其質量檢驗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為本單位科研、生產、服務設立的實驗室,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 第十六條 因發生公共衛生、環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發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情況,確需檢驗機構立即進行未經計量認證的檢驗活動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實行一次性計量認證授權。 第十七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復查評審考核合格的,重新換發證書。 質量檢驗機構在《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復查申請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收回所發的證書、附表、印章、標志章等。 第十八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資質確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資質確認時,資質確認的條件和計量認證的條件雷同的,可以簡化資質確認程序,也可以與計量認證合并進行。 第二十條 國家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和省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具有平等效力。 各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授權或者確認的質量檢驗機構以及從事質量檢驗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一條 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授權或者確認的質量檢驗機構名義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各種方式向社會推薦產品; (二)組織產品評比、排序、掛牌或者頒發優質標志等活動; (三)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質量檢驗 第二十三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界定的質量檢驗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活動,并應當向委托方明示。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確認證書界定的質量檢驗項目范圍內從事檢驗活動,并應當向委托方明示。 第二十五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約定合理的檢驗期限,按時完成質量檢驗,向委托方出具數據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 質量檢驗機構收取檢驗費用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價格和收費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建立抽樣與檢驗相分離的管理制度,保證檢驗活動的客觀公正。 第二十八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抽樣方案;國家未作規定的,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抽樣方案。 第二十九條 質量檢驗機構抽樣檢驗時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活動的合理需要。 質量檢驗機構對質量檢驗結束后的樣品應當按照與委托方的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按照質量檢驗機構的規定處置,但不得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三十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保存檢驗活動的相關記錄。記錄應當足以證明其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委托對送檢樣品進行質量檢驗時,其數據和結果只對送檢樣品負責,樣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負責。 第三十二條 委托方對質量檢驗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數據和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委托方對質量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答復或者另行委托質量檢驗機構復檢,但復檢條件滅失的不予委托。 第三十三條 質量檢驗機構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將檢驗服務轉委托給其他質量檢驗機構。 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將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服務轉委托給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四條 質量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資質確認證書界定的檢驗項目拒絕檢驗的; (二)超出《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資質確認證書界定的質量檢驗范圍進行檢驗的; (三)《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失效后仍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 (四)偽造數據、出具虛假結果的; (五)未經委托方同意,泄露數據或者結果的; (六)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在質量檢驗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綜合協調、統一規劃、統一考核、分級監管的原則,對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能力驗證、實驗室比對等技術校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質量檢驗機構已不符合計量認證條件或者資質確認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該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從事質量檢驗。 質量檢驗機構逾期未進行整改或者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計量認證條件或者資質確認條件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者資質確認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參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技術校核。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技術校核數據超差的質量檢驗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從事相關項目的檢驗活動。質量檢驗機構整改完成后,應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證。 質量檢驗機構不參加技術校核或者經再次技術校核后數據仍然不符合計量認證項目考核要求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消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資質確認證書中的相關項目,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以及相應資質確認證書的質量檢驗機構承擔質量檢驗任務。 違反前款規定委托檢驗所取得的數據和結果,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資質確認證書。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 (二)超出《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資質確認證書界定的質量檢驗范圍進行檢驗的; (三)《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失效后仍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以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授權或者確認的質量檢驗機構名義,向社會推薦產品或者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資質確認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授權或者確認的質量檢驗機構名義組織產品評比、排序、掛牌或者頒發優質標志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與委托方約定或者有關規定處置樣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保存質量檢驗的相關記錄或者記錄不足以證明其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服務轉委托給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偽造數據、出具虛假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質量檢驗機構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資質確認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涂改、出租或者出借《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資質確認證書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作出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資質確認證書,以及對個人二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其他組織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駐本省行政區域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質量檢驗機構從事軍品研制、開發、生產的質量檢驗,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產品質量鑒定檢驗和產品質量仲裁檢驗依照國家專門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標準“包括國家標準、企業標準、技術規范、實物樣品、產品說明、合同約定等。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7/09/06
陜西省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一、目標任務 各設區市2007年底以前餐飲業量化分級率達到85% 以上;學校(大專院校、中專技校、城市普通中學、幼兒園)食堂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85%以上。2008年底前,各設區市餐飲業、學校食堂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95% 以上;各縣完成餐飲業、學校食堂量化分級管理率85%以上的目標。二、考核辦法 1、考核采取隨時抽查和年底統一考核的方法。 2、聽取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匯報,查閱相關資料,現場抽查有關單位。 3、省級衛生部門抽查各設區市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各設區市抽查所轄縣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三、考核內容 1、各地制定有關文件和量化分級管理實施方案(查檔案、會議文件等); 2、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和技術評審機構的建立情況 3、開展量化分級管理動員和培訓指導情況(查時間、內容,參加范圍、人數、考試結果); 4、現場評分的規范性(現場抽查2家A級單位,與評分表進行核對); 5、量化分級檔案的管理(有分類檔、分戶檔,按發證名單抽查10份檔案 ); 6、定級、公示、公告的情況; 7、量化評級后的監督管理情況(以日常監督意見書為準); 8、各單位量化評分管理的實效。 四、考核依據 1、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 2、衛生部關于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通知; 3、衛生部關于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 4、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 5、陜西省衛生廳關于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有關補充規定的通知 6、各相關衛生規范
信用陜西 | 2007/08/13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精神,加快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做好信用建設規劃,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必須結合我省實際,統籌規劃,明確長遠目標、階段性目標和工作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加快研究制訂《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省政府研究室牽頭),并將其納入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信用制度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完備的法規和統一的技術標準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健康發展的保障。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信用標準,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競爭,有利于公共服務和監管,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盡快制訂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度和征信技術標準,逐步健全信用法規體系(省信用管理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各設區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管理制度,并及時修訂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相適應的管理條款和規定,促進全省社會信用管理規范化、法制化。 二、加快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行業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依托全省現有各行業管理系統,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等信用記錄為重點,推進行業信用建設。金融行業要在信貸征信系統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證券業、保險業及外匯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統,逐步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牽頭)。要加強納稅人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個人偷逃抗騙稅記錄制度,認真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逐步為所有納稅人建立納稅信用檔案(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西安海關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實行合同履約備案制度,建立合同履約信用記錄。要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依法監督處理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省工商局牽頭)。要推動企業產品質量記錄電子化,定期發布產品質量信息(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繼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和價格信用建設(省中小企業局、省物價局牽頭)。要發揮行業商會、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行業守信自律。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工作需要,抓緊研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行內部信用分類管理,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水平。各部門、各行業組織、各類授信機構要利用“信用陜西”網站以及其他方式,及時披露相關信用信息,形成對失信者的社會聯防,使失信者一處失信,寸步難行。各設區市、各部門要重視和支持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特別是信貸征信系統建設,加強信用建設和管理。 三、加強部門協調和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信用信息的共享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溝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設和完善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為基礎的實名制信息共享平臺體系。成立陜西省聯合征信中心,與陜西省信息中心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加工、處理及相關服務工作,建設運行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臺和“信用陜西”網站。 聯合征信中心要按照統一的征信技術標準,依法整合全省工商、稅務、質監、藥監、海關、商務、公安、人事、社保、司法、民政、物價、環保、建設、房管、電信等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擁有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和個人聯合征信系統。省級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行業組織必須將相關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納入聯合征信系統,要指定專人負責,按照規定的征信技術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向聯合征信系統提供和更新有關信息。各部門要研究提出本部門的信用信息公開范圍。聯合征信機構與信貸征信機構要對其信用信息資源實現依法共享和有序開放,依法向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企業和個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務。 四、培育信用服務市場,規范和發展信用服務行業 各設區市、各部門要加強公共信用建設,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要對信用產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范圍,帶頭使用信用產品。要在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要研究制定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督導企業自覺誠信立業。組織開展企業信用建設試點,總結、推廣企業信用建設先進經驗。積極推動個人信用建設試點,加強個人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省信用管理辦公室牽頭)。 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要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信用機構和專業人才來我省發展(省信用管理辦公室牽頭)。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要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的原則,堅持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充分發揮信用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培育和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 要加大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和誠信創建活動。積極推進社會信用文化建設,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信用環境。今年要在認真準備的基礎上,開展一次陜西省企業信用建設及履行社會責任調查宣傳活動(省信用管理辦公室牽頭)。 六、加強對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并將此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需要,省上建立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召集人,省級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統籌協調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同時成立陜西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暫時設在省信息中心,作為聯席會議的常設辦事機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的具體工作。全省各級政府要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資金保證。 各市、各部門要根據全省統一部署,提高認識,明確任務,精心組織,加強協調,抓好落實,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全省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信用陜西 | 2007/08/07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07年3月31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八號〕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已于2007年3月31日經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七章 權益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各種所有制、各種形式的中小企業,并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中小企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服務。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科技、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商務、質監、工商、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省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省企業的區域發展狀況,確定并公布扶持重點,引導中小企業發展。 第六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發展中小企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根據財政收入新增情況逐步增加。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制定。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支持信用體系建設; (三)支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四)支持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服務和管理創新;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培訓和咨詢; (六)支持專業化發展、產業集群和與大企業的協作; (七)支持節能、降耗、減排,實現清潔生產和安全生產; (八)支持開拓國內、國際市場以及開展國內區域和國際合作交流; (九)其他事項。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通過債券融資、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上市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典當業、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建立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支持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 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列入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減免政策。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鼓勵中小企業進入現代服務業,鼓勵科技創新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建立完善創業服務體系,降低創業成本,改善創業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不得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領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和閑置廠房等,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人員和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中小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設立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依法取得的非農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 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條 各級財稅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運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符合國家和本省政策規定的下列中小企業,在稅收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享受稅收優惠: (一)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三)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四)在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 (五)安置殘疾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網絡、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工商、財稅、價格、融資、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為中小企業及創業人員提供咨詢、信息和指導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企業創業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國家和省扶持的小企業創業基地以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所在地政府應當給予資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等創辦中小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進行創業輔導和培訓,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創業人員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 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金)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用于科技創新的專項資金,應當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應當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改造業務流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無污染、低能耗、工藝先進、技術含量高的項目,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科技創新與開發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對中小企業申請國內外專利和商標注冊的,應當給予輔導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計抵扣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縣級以上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優惠。 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其國產設備投資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 科技型中小企業支付給聘用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列入技術開發費用。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八條 中小企業改造、重組企業物流體系,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新辦獨立核算的物流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債貼息支持。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協作關系,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促進企業共同發展。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等方式,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創立企業品牌。對獲得國家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名牌出口商品、免檢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與服務,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勞務合作與國際科技經貿活動,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中小企業工作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業信息網,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支持中小企業建立網站,增強市場開拓能力。 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五條 省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和省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中介機構、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參與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征集、評級發布、失信懲戒等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并引導和協調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費或者降低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中小企業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技術中介、咨詢、推廣等科技服務活動,為中小企業培訓經營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術等方面人員。 第四十條 大專院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需要辦理人事、勞動關系代理手續的,當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有關機構應當提供代理服務;符合評定職稱規定條件的,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負責申報。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所允許的貿易救濟措施,運用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合法手段,維護企業權益。 第七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三條 中小企業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企業財產。 第四十四條 中小企業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 中小企業依法享有勞動用工權,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可以自主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期限和工資數額。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規范對中小企業的檢查和檢驗行為,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擅自對中小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查、檢驗。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之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收費行為,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已收取的費用應當立即返還。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各種贊助以及接受有償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不得將行政職權轉移到中介機構,不得為中小企業指定中介機構提供各種有償代理和咨詢服務,不得強制中小企業加入各種協會,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訂購報刊雜志和其他資料。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培訓、達標、評比、鑒定、考核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中小企業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其他扶持資金的; (二)違法改變中小企業產權關系的; (三)違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的; (四)違法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的; (六)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接受有償服務、加入協會或者訂購報刊雜志和其他資料的; (七)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鑒定或者考核等活動的; (八)其他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7/05/08
陜西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增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權,通過年度檢查、日常巡視檢查、案件專查和專項檢查以及其他途徑采集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信息,將用人單位分別評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并實行分類監管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省、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陜西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六條和陜勞社發[2003]140號文件規定的管轄權限,負責對其管轄權限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的內容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和《陜西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定等級分為A、B兩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勞動保障A級守法誠信用人單位評定標準: 1、連續三年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年檢自查資料; 2、內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且不越權,并向全體勞動者公開; 3、招收錄用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4、建立了集體協商制度,簽訂了集體合同; 5、依法與全部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6、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本單位內部制度按時足額支付了工資,且每個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本單位所有勞動者都參加了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全部持證上崗工作; 9、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10、連續兩個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或雖被舉報投訴但經查證無違法行為。 (二)勞動保障B級守法誠信用人單位評定標準: 1、連續兩年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年檢自查資料; 2、招收錄用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3、勞動合同簽訂率不低于90%; 4、按時足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的崗位和工種持證率不低于90%; 6、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7、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人數和不低于本單位勞動者總數的90%,給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8、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或雖被舉報投訴但經查證無違法行為,且年度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未發現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第六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填寫陜西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本單位工會簽署意見(沒有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由三名勞動者代表簽署意見)后,在每年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年檢自查資料時同時報送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材料。 (二)依法審查。每年的用人單位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省、市、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對其管轄范圍內用人單位報送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材料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嚴格審查。 (三)征求意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將擬確定的A級和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名單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內部的相關業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求意見。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對其管轄權限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情況書面征求相關設區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各市、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對其管轄權限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書面征求省社會保障局各設區市養老保險經辦處或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意見。 (四)社會公示。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擬評定A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的名單,同時公布監督電話,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五)公布結果。對評定的A級和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向其頒發誠信等級標牌,在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七條 對取得相應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辦法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一)對A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除舉報投訴外,不再對其進行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對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按照A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的標準,督促其提高誠信等級。 (三)B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和未達到等級的用人單位,具備上一級守法誠信等級標準的,可在次年報送年檢自查資料時申報晉升等級。 (四)對已評定的A級和B級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用人單位,如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降低一個誠信等級;如有嚴重違法行為,取消誠信等級。 第八條 未取得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運用各種執法手段,積極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創造條件全面貫徹實施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6/12/18
陜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陜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陜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長:袁純請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陜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地理標志產品的發展,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來自本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職責,促進地理標志產品行業協會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以下統稱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保護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保護機構由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專家以及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代表組成。 第八條 省保護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地理標志產品申請的初審以及申報工作; (三)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初審以及申報工作; (四)指導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制定該產品的相關標準或者管理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保護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的要求。對人身健康、環境、生態、資源等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認定的協會、企業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 第十二條 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當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管理規范。 地理標志產品的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發布;管理規范由申請人組織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設區市范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當地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當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機構或者認定協會、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國家(地方)標準或者管理規范; (四)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的名稱、類別、產地范圍以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以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第十五條 省保護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后,應當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的要求以及申請資料是否真實、完備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省保護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文件資料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專用標志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當經設區市或者縣(市、區)保護機構同意后,向省保護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制定的該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三)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 (四)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近期檢驗報告; (五)企業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省保護機構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核,合格的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注冊公告后,生產經營者即可在該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八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提供給其組織成員使用。 第十九條 凡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使用專用標志產品的溯源性。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當采用防偽技術制作,印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 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依照標準、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保證其產品質量。 第二十三條 對分散于農戶中種植、養殖、加工的地理標志產品,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標準、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中的其他要求,進行生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保護機構應當制定被保護產品的生產管理細則,并采取措施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獨特性,維護其優良品質和聲譽。 第二十五條 保護機構應當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嚴格按照標準和管理規范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當地保護機構應當督促生產經營者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保護機構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標識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條 擅自印刷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或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包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擴大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范圍或者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在審查、申報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資料時弄虛作假; (二)參與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泄漏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經營者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6/11/20
陜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陜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號 《陜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長:袁純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陜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依靠農民群眾,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縣鄉為主的原則。省、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成立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領導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 (二)制定工作規劃和目標任務; (三)督促檢查; (四)組織教育培訓; (五)受理村民意見; (六)及時制止干預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為; (七)依法指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 (一)財務收支; (二)農民承擔的各項勞務和費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電費收繳; (五)計劃生育指標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收支; (七)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方案和資金使用; (九)重點項目的環境保護; (十)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國家補貼農民資金和捐贈財物的發放使用; (十一)扶持農業開發和資助村集體資金的發放使用; (十二)村集體債權債務; (十三)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和有關人員的補貼; (十四)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三)村聯席會議確定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公布方案。 第八條 村務公開的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務管理活動中相對固定的事項和財物收支情況,一般每季度公開1次,也可以根據實際適時公開,但每半年至少公開1次; (二)涉及農民利益并需政府機關批準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復后5日內公開; (三)村辦集體經濟項目、公益事項和時限較長的村務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決策、進展和完成的情況。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并可以通過有線廣播、閉路電視、“明白卡”、戶代表會、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關心的事項,應當實行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對下列村務事項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一)村級發展規劃;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 (三)村集體土地的轉讓和租賃; (四)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五)村級財務預算決算、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報酬和誤工人員補貼; (六)公益事業建設;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并和管轄范圍調整; (九)村民認為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對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而未經其決定的事項,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擅自決定的事項,村民有權拒絕。 第十三條 民主決策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議案,也可以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議案經村聯席會議審議后,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決定事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村民投工、出資等重大事項,應當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較大的公益事項,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也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或者5名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議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決定的事項需經到會村民代表的2/3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制度按照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需要更改的,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建檔保存。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應當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條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體村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內容包括村民組織、經濟管理、社會秩序等事項。 村民自治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村級財務管理應當建立資金管理、物資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財會人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村級賬務報銷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經手人持有效票據或者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名蓋章; (二)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后簽名蓋章; (三)村負責人審批簽名蓋章; (四)財會人員審核記賬。 對違反規定的支出,財會人員應當拒絕報銷。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對村務公開、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監督。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各由3至5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有異議的,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反映,或者直接向村民委員會質詢。 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四條 村級財務應當實行審計制度。需要審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審計,或者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審計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 (二)財務預算、決算和收支; (三)集體的債權債務; (四)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財物的使用; (五)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和物資; (六)興辦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 (七)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 (八)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及集體企業改制; (九)農村低保和醫療救助; (十)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述職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對需要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村民經濟利益、民主權利和村集體權益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及時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對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予以精神鼓勵。 第二十七條 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專項治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小組的組務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6/11/20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領導干部任職時存在需要回避情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可要求領導干部報告擬任職務所需要回避的情況。 第七條 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出現需要回避情況的,本人應當提出回避申請。所在單位黨組織發現其有需要回避情況的應當提出回避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 第八條 個人、組織有權反映領導干部需要回避的情況,接到反映的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九條 出現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時,職務層次不同的,一般由職務層次較低的一方回避;職務層次相當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 實行回避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調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本級難以安排的,報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需要實行地域回避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任期內調整的,在任期內予以調整;任期內難以調整的,任期屆滿后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前,可以聽取領導干部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況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十五條 除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駐外機構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