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名牌產品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推動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市場競爭能力,提高本省產品知名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陜西省名牌產品(以下簡稱名牌產品)是指產品質量、質量管理、市場占有率、顧客滿意程度等有關指標達到規定標準,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 本省名牌產品的申請、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名牌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名牌戰略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名牌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省名牌產品申報、認定和管理的協調工作。名牌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和顧客代表組成。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省名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第七條 工業產品申請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二) 相關的服務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三)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產品銷售率在全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生產達到適度規模; (五)有完善的標準體系,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具備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檢測設施; (六)生產工藝、裝備水平先進,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陜西獨特工藝); (七)申請之日前連續三年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中被認定為合格產品;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 (九)產品及其生產過程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 第八條 農產品申請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穩定的生產條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 (二) 產品質量水平居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年銷售額、品牌認知度居國內或其它國家(地區)同類產品前列; (三) 實行產品化經營,批量生產兩年以上; (四) 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 (五) 申請之日前連續三年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中被認定為合格產品; (六) 農作物有產前、產中、產后的標準綜合體; (七)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提供申請認定產品的下列資料: (一) 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 (二) 國家法定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書; (三)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近期(食品半年內,其他產品一年內)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四) 省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行業排序的證明。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品,不得申請名牌產品: (一) 在申請年度前,連續兩年原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的; (二) 近三年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 近三年內發生質量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的; (四) 無本產品注冊商標的(農產品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申報的除外); (五) 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六)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一條 產品的生產企業根據自愿的原則,按照下列程序申請: (一) 向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 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市名牌委員會審議; (三) 設區市名牌委員會通過聯席會議形式征求計劃、經貿、財政、外經貿、稅務、鄉企、供銷社等部門及消費者協會和有關商業銀行對申請企業的意見后,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附申請企業的相關資料。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30天內完成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報的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申請企業質量管理、產品質量、市場消費信息等相關指標提出名牌產品預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采取多種方式,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二)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反饋信息綜合評價,提出名牌產品初審建議,報省名牌委員會審議; (三) 省名牌委員會認定的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名牌產品標志,并在本省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四) 對未通過認定的產品申請應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名牌產品標志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獲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在該產品的包裝、裝璜、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等方面使用名牌產品標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名牌產品的認定及其標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名牌產品享受下列保護: (一) 按照有關免檢產品的規定免除省以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 (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和扶持措施; (三) 優先成為中國名牌產品的預儲產品。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下列程序對獲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監測: (一) 生產企業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企業產品的基本情況統計資料; (二) 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所報統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提出監測意見,在監測年度次年3月31日前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三)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的監測意見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建議,報省名牌委員會審議; (四) 省名牌委員會審定的監測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送達名牌產品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或實施股份制改造(改制)等,應自變更或股份制改造(改制)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獲得名牌產品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名牌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暫停或撤銷該產品名牌產品稱號,收回名牌產品標志,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一) 產品質量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反映強烈,經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提出警告后,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 年度監測不合格的; (三) 提供虛假申報、監測材料的; (四) 轉讓、濫用名牌產品標志的; (五)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未獲得名牌產品稱號、被暫停或者取消名牌產品稱號、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使用或者繼續使用名牌產品標志。被取消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從名牌產品稱號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在商務活動中非法使用名牌產品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展或變相開展名牌、品牌產品認定或評比活動的單位和組織,由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向企業收取的費用,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在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處500元以上、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罰款或給予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吊銷營業執照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5/10/26
《陜西省食品安全責任制(試行)》
--食品協調處(2005-08-03)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全省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以下簡稱《決定》)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就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向省政府全面負責,同時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省級有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各市政府對轄區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 省級有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實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負責制,同時,指定一名主要領導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本部門、本級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嚴格執行,有關制度要及時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查。 第三條 各市政府必須將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實,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意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授權本地區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本地區的食品安全工作,本地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成員名單、聯系方式、變動情況應及時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市政府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借鑒先進經驗,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職責分工的規定應及時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查;按照《決定》和《實施意見》要求,每年第一季度應制定計劃、方案將全年食品安全工作任務逐項分解,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在一季度結束前將有關計劃、方案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市政府要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執法隊伍建設工作,切實改善執法裝備和檢驗、監測技術條件,保證本地區食品安全辦公辦案和監督抽查等經費。 第四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負責監督、指導省級有關部門、各市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制定和執行;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食品安全職責劃分意見的制定和落實;負責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省級有關部門、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年度和專項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制定全省開展“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食品安全信息歸集與發布體系、食品安全檢測、監測、評價、評估體系、食品安全地方法規體系、標準體系、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體系的建設工作;負責綜合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能;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食品安全宣傳工作。 第五條 省農業廳、衛生廳、工商局、質監局按照《決定》提出的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和中央編辦對有關部門食品安全職責劃分的意見,對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法律和行政責任。 省農業廳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關于初級農產品生產監管的政策、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農產品生產的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生產過程、包裝標識、市場準入等五個重點環節的監管;負責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包括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認證認可體系、執法監督體系、科技進步體系、市場信息體系;負責發布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 省衛生廳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關于食品衛生監管的政策、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食品流通、消費、餐飲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負責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及衛生監督工作范圍內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關于食品衛生監管的政策、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負責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衛生廳、商務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加緊清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產品和衛生地方標準,構建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負責會同省農業廳、衛生廳、商務廳、工商局、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實現全省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共享進行研究,提出具體意見。 省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做好經營單位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經營,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食品流通領域的違法行為。 省衛生廳、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省衛生廳、質監局、工商局要加強溝通,將本部門的證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其他部門。 第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負責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各成員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規劃、計劃、方案、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工作;負責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文件、印章、檔案管理等機要工作。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民委、教育廳、商務廳、水利廳、環保局、交通廳、糧食局、工交辦、鹽務局、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西安海關、西安鐵路局分別依據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管理辦法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和品種的監管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食品工業發展戰略宏觀指導工作。負責制定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全省食品工業的發展。 省民委負責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清真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省教育廳負責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督查及學生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生豬屠宰監管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政府《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執法監督;負責生豬屠宰檢驗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三綠工程”。 省水利廳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監管。負責貫徹實施《漁業法》、《省漁業管理條例》,依法加強水產品市場準入監管和漁政監督管理,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 省環保局負責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加強對初級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環境監測、環境管理工作,定期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省交通廳負責交通行業食品監管。負責會同省衛生廳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加強對交通行業食品的質量和衛生監督,負責交通系統食品衛生監督員管理工作。 省糧食局負責糧食流通監管。負責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衛生廳、工商局、質監局貫徹實施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七部門制定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糧活動中糧食質量、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管、監測情況進行通報。 省工交辦負責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制定食品行業發展規劃,規范食品工業企業的管理,促進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發展及發揮其作用。 省鹽務局負責食用鹽市場管理。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鹽業條例》和《陜西省鹽業條例》;負責食鹽批發資質審批,依法加強對食鹽流通企業的執法監督,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食鹽質量。 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負責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服務業和儲存場地的食品安全監管。 西安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出口食品辦理通關手續。 西安鐵路局負責鐵路食品安全工作。負責會同省衛生廳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加強對鐵路食品的質量和衛生監督,負責鐵路系統食品衛生監督員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編辦、公安廳、財政廳、監察廳、法制辦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的職責協調、執法配合、經費保障、責任追究、法規建設等工作。 省編辦負責根據《決定》精神和中央編辦劃分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意見,進一步理順全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并負責抓好落實和銜接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配合各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偵破。 省財政廳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經費保障。負責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經費的預算編制和撥付工作,要從經費上確保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 省監察廳負責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會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和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省法制辦負責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各食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政執法的規范監督工作。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日常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必須對本企業生產或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要增強食品安全的責任意識,確保生產、加工和經營食品的安全。 企業、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建設工地負責人對其所設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企業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或經營活動,加強企業質量安全管理。 (一)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加強技術改造和硬件建設,改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規范操作程序; (三)加快通過認證認可步伐,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四)加強企業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業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強企業內部食品安全監督,推進企業食品安全監管員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省政府授權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省政府考核各部門、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依據。檢查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設及執行情況; (二)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三)《實施意見》落實情況; (四)工作計劃執行和工作目標實現情況; (五)各地區、各環節食品安全狀況;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省政府授權食品安全委員會對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食品安全綜合評價工作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按國務院《決定》、省政府《實施意見》、《放心工程實施方案》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將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量化; (二)建立剛性機制,通過食品安全綜合監測,以科學的數據反映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效果; (三)對量化的工作任務進行統一標準的檢查驗收,考核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績效; (四)廣泛征求消費者意見,以人民群眾的滿意度評價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新聞單位和媒體要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跟蹤報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報道重視質量、講求信譽的典型,大力宣傳優質食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增強群眾消費信心,提高我省食品聲譽。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信用陜西 | 2005/08/11
《陜西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食品協調處(2005-08-03)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和《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方針,實行“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應于各級地方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也適應于在陜西省轄區內從事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實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地方政府未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部署和決定,責任不明確、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區假冒偽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次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 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追究部門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違法違規、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事故發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實,管理不到位,責任不到人,未按規定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現的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事故發生的; (四)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權謀私,包庇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對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故意推托、不予辦理,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不按規定時限報送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擴大蔓延的; (三)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拒絕、拖延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干擾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九條 從事食品種植、養植、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或未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該業主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由食品安全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監察部門依據政紀法規做出處分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5/08/11
藥械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誠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藥品和醫療器械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以及藥學技術人員的誠信意識,促進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市場環境的形成,依據藥品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誠信管理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管理相對人在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或違反法律法規情況信息的采集、記錄、公示及信用等級的評定,并根據信用等級給予相應的激勵或者懲戒措施。 第三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公示,信用等級的評定及采取的激勵或者懲戒措施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與發布 第四條 信用信息采集和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管理相對人身份信息; (二)對管理相對人的日常監管信息。包括各級藥監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和抽驗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以及得到政府部門和社會褒獎的記錄。 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身份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組織形式、單位類型、生產經營范圍、方式、期限、注冊資金、生產經營的具體品種、通過認證情況、技術人員情況、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代碼及聯系方式等。 執業藥師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資格證書號、注冊證號、注冊有效期、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執業單位等。 執業藥師信用信息包括其違反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從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的相關信息參照執業藥師相關內容要求。 第五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各藥械研究、生產、經營(批發)、使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單位相關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和發布,并為其建立信譽檔案。 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各藥械經營(零售)、使用(一級醫療機構)單位相關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和發布,并為其建立信譽檔案。 市、縣兩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對管理相對人受到政府部門或社會褒獎的行為信息,以及發生在轄區內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行為信息進行采集、記錄和上報,由省級或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本條規定的職責分工予以公示。 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監督誠信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下列內容不作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范圍: (一)企業、事業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二)執業藥師、從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的個人隱私。 第七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相互連通,保證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 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集、記錄的管理相對人相關信用信息應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職責分工,逐級上報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外省藥品生產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發生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上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上報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信用信息增加、變更或刪除,申請單位必須填寫《陜西省藥械管理相對人信用信息管理表》。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九條 信用等級評定分別由省、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職責分工進行。 第十條 管理相對人良好信用評定分級標準: (一)管理相對人在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被扣減分數的,可評定為三級良好信用單位; (二)管理相對人連續兩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被扣減分數的,可評定為二級良好信用單位; (三)管理相對人連續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被扣減分數的,可評定為一級良好信用單位。 第十一條 管理相對人不良信用評定分級標準: (一)被扣減分值在30分以下的,評定為信用警告單位; (二)被扣減分值在30分(含30分)至50分之間的,評定為不良信用單位; (三)被扣減分值在50分(含50分)以上的,評定為嚴重不良信用單位。 第十二條 對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只公示行為記錄,不予劃分等級。 第四章 激勵與懲戒 第十三條 對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激勵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對人給予政策扶持或表揚,并通過向社會公示等途徑,激發、鼓勵管理相對人誠實信用的守法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對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懲戒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違反藥品、醫療器械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規定的管理相對人,依法對其采取防范、警告、加強監管、向社會公示失信行為及受到的處罰等措施。 第十五條 對管理相對人良好信用給予激勵的措施: (一)對三級良好信用單位由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公示表揚。 (二)對二級良好信用單位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公示表揚;減少對管理相對人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次數或者抽驗頻次。 (三)對一級良好信用單位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公示表揚及掛牌表彰;減少對管理相對人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次數或者抽驗頻次;免除相應的專項檢查或免除年檢審核的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對信用良好的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按照注冊周期不同年限給予相應的激勵措施。 (一)兩年內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由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給予公示表揚,并記入業務檔案。 (二)三年內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公示表揚,并通知當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記入業務檔案。 第十七條 按照良好信用等級的評定分級,管理相對人被評定為良好信用單位的,應向社會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間,管理相對人出現不良行為記錄的,取消其良好信用單位的稱號。對于被扣減的分值未達到評定為不良信用單位的,給予信用警告。經整改并驗收合格后,其被扣減的分值可以取消。若信用警告后一年內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可評定為三級良好信用單位;對于被扣減的分值達到評定為不良信用單位或者嚴重不良信用單位的,應在取消良好信用單位稱號的同時,將其評定為不良信用單位或者嚴重不良信用單位。 第十八條 對管理相對人不良信用的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警告單位由管理相對人所在地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并對其各項行為活動加強監管,藥監系統內網上予以公示。 (二)對不良信用單位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公示;加大對管理相對人的日常監督檢查次數或者抽驗頻次,加大檢查的范圍。 (三)對嚴重不良信用單位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公示并抄報國家局;對管理相對人進行重點監督,加大日常監督檢查次數、抽驗頻次、檢查的范圍,并對其進行重點專項跟蹤檢查。 不良信用單位和嚴重不良信用單位的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必須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管理法規培訓,并通過相應考核。 第十九條 對信用不良的執業藥師和從業藥師,扣減分值滿20分的,滯留其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或從業藥師資格證,要求其參加規定的法規培訓并進行考試。對嚴重信用不良行為者將撤銷其注冊,并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按照不良信用等級的評定分級,管理相對人被評定為不良信用單位或者嚴重不良信用單位的,向社會予以公示。在公示后一年內,管理相對人沒有不良行為記錄,其單位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經藥監部門培訓且考試合格的,原公示內容應予以撤銷。若下一年內仍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才能被評定為三級良好信用單位。 在公示期內,管理相對人因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被再次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的,即時公示新的不良行為記錄,若被扣減分值達到了更高級別的分值,應將其評定級別予以升級。 第二十一條 管理相對人認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集、記錄、公示本單位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已超過公示時限的,有權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訴。申訴經核查屬實的,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更正或責令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予以更正的。 第五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規定,采集、記錄、公示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故意將虛假信息錄入管理相對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二)違反本規定,對管理相對人提出的合理更正要求不予更正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陜西 | 2004/07/07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試行辦法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信用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楊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強企業監管工作力度,經局務會討論同意,現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你們,并對實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要認真組織對《意見》和《辦法》的學習,提高工商行政執行人員對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履行監管職責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二、要加強對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工作由各級工商局的一把手牽頭負責,以《辦法》第六條確定的職能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組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其辦公室設在企業登記監管機構。各級領導機構務必做到認真布署,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穩步推進,確保全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要結合省局制定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企業登記警示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登記監管雙軌制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施行方案,嚴格崗位責任,確保監管職能到位。要通過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理順內外工作關系,形成全省企業信用監管網絡,切實把各項監管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四、要建立信息記錄制度,嚴格記錄責任,切實做好企業信用信息的收信、整理和記錄工作,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完整規范。要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交流,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建立企業信用信息交流制度。 五、要采取多種形式進行信息網絡操作技能的培訓,使監管崗位工作人員盡快適應企業分類監管工作的要求。 六、要通過對《辦法》的實施,加強對基層工商所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注意發揮好工商所的監管職能作用。要進一步理順企業信息資料傳遞渠道,鞏固和完善企業經濟戶口,夯實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基礎。 七、要抓緊安排布署,積極開展工作。在施行工作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各地務必于2004年6月底前書面報送試行情況。 附件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試行辦法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企業信用建設,全面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登記注冊各類企業信用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意見》設定的企業信用監管指標體系,以企業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和市場退出指標為主,參照其他相關部門反映的企業信用狀況指標。對企業進行信用分類,實行分類監管的一項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實施《意見》和《辦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企業分類監管日常工作的監督指導,并受理因違規操作等原因導致的企業申訴、投訴或舉報。各內設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保證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轉。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按照《意見》的規定,設定企業信用監管指標和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并按照內設機構的監管職能細化企業信用監管指標。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各內設機構應按照誰登記、誰記錄,誰檢查、誰記錄,誰處罰、誰記錄的原則,實行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制度。承擔企業信用信息記錄責任的機構,要嚴格按照省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指標分解記錄任務》的規定,落實信息記錄責任,全面祥實地記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各內設機構的記錄責任為: (一)企業登記監管機構負責內資企業違法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二)個體私營企業監管機構負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監管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三)外資登記監管機構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機構的登記注冊信息,監督管理(包括年度檢驗、案件查處)信息,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四)企業注冊分局負責直接登記注冊的企業信息、監督管理(包括年度檢驗、案件查處)信息,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五)市場規范管理機構負責市場登記、文明市場創建、企業動產抵押登記、企業拍賣信息和案件查處、合同簽訂、履約,以及企業“守合同,重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六)商標廣告監管機構負責企業廣告行為和商標使用,以及廣告媒介監管和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七)公平交易(經濟檢查)管理機構負責企業交易行為,以及違章違法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流通領域企業商品質量的抽查、服務消費領域監管,以及消費者申訴案件查處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九)工商所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日常檢查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記錄。 第七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傳遞要嚴格按照省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要求是: (一)各內設機構要通過網絡終端及時傳遞企業信用信息。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管理機構要通過網絡平臺綜合分析整理錄入信息,對企業基本信息進行網上發布。 (三)實行與相關執行部門的企業信息交流制度。各內設機構一方面要通過企業登記、年檢、日常檢查、辦案等行政執行活動收集、整合和記錄相關執法部門有關企業管理信息;另一方面要主動與稅務、銀行、海關、質檢、外匯管理等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及時進行企業信息交流,以充實企業信用信息內容,保證企業信息記錄的完整性。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管理機構要按照企業信用監管指標體系和企業信用分類標準,通過應用軟件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分類。 第九條 對企業身份記錄、違法行為記錄和典型違法企業的公示,實行企業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各級工商局要按照分級登記管理原則和《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網上公示。 第三章 企業分類管理 第十條 企業分類管理應按照《意見》規定的企業分類標準,將企業分為A、B、C、D四個管理類別。A級為守信企業(綠牌企業);B級為警示企業(藍牌企業);C級為失信企業(黃牌企業);D級為嚴重失信企業(黑牌企業)。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局企業注冊分局、被授權局外資處(科),按照《意見》規定的分類標準,確認網上企業分類信息后認定企業的管理類別,同時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企業管理類別的認定每年6月底完成,有效期限為一年。企業嚴重違法須及時調整其管理類別。 第十二條 企業分類監管執照統一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工商局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 第十三條 對企業登記警示的設立或解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職能機構按照省局制定的《企業登記警示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企業分類監管工作要按照《意見》的要求,建立企業信用激勵、企業信用預警、企業失信懲戒和企業嚴重失信淘汰等管理機制,結合《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登記監管雙軌制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各項聯動機制進行。 第四章 企業信用系統建設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系統建設應以建立省、市、縣(區)企業信用信息網絡平臺和各內設機構、基層工商所信息處理終端為基礎,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網上錄入、傳遞、查詢、公示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陜西工商行政管理網”和“陜西紅盾信息網”是全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分類監管的載體。省工商局在信息中心設立總系統,統管全省企業信用信息的網上查詢、分類、發布和管理;市級工商局設立分系統,負責直接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錄入和所屬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錄入信息的審查、整合,以及分系統內企業信用信息的網上查詢、企業信用分類、發布和管理;縣級工商局(分局)設立子系統,負責直接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錄入和轄區內網上信息的審查、記錄和整合。各級工商局內設機構和工商所均設置微機終端,負責企業日常監管信息的錄入。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實現全省工商企業信息網絡化管理的基礎上,按期完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聯網任務,保證國家“金信工程”的順利實施。 第五章 責任 第十七條 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責任追究制。下列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本機構職能范圍內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不完整、記錄不準確,檔案建立和移送記錄不及時或信用信息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設定或解除企業警示的。 (三)對網上設定的未公開信用信息,未經批準擅自接待查詢、解禁或公開披露的。 (四)因過失或故意原因,在網上記錄虛假信息,給監管對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八條 責任的認定,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網上監控、接受投訴舉報和日常工作考核情況,提出責任認定意見,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第十九條 對責任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個人違紀違規行為,由各級工商避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市級工商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的信用監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信息網絡系統尚未建立或開通的單位,先實行企業信用信息的手工記錄和書面文字傳遞。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信用陜西 | 2004/07/07